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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杜惠平建议:

2019年02月21日501未知admin

  特派北京记者 张青兰

  网络宣传以低成本和广受众等优势备受经营者青睐。近年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借由网络平台展现出新的特性,导致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面临困境。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院长杜惠平建议,加强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法规建设。

  虚假宣传行为借由网络平台展现出新特性

  “由于网络效应和自媒体的兴盛,宣传行为越来越难以发觉,很多商家都会采取刷好评、电子邮件、论坛答疑、微博推送以及发布新闻等形式进行产品推广,难以界定广告宣传与私人体验或者时事新闻之间的界限。”杜惠平委员发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定性困难,其管辖权也不易确定,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仅限于经营者为介绍及推销相关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其他借用网络媒介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权范围。

  同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性平台,任何人只要接入网络就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说,在不推行实名登记制度的网络环境下,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追责过程往往曲折而反复,难见成效。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时效性也使得取证和保存更为困难。”杜惠平委员说,现行《广告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以广告费用为计算标准的罚金制度,在应对成本低廉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显然惩处力度不强。

  完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立法,提升行政监管水平

  杜惠平委员建议完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立法,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扩大至为经营者从事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帮助的责任主体。由此完善虚假宣传行为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宣传信息造假软件的开发商及运营商、信用评价造假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从源头上切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技术支持。同时,对疏于管理或未及时阻止损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及互联网社交平台运营者,也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引进其他先进国家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监管的技术设备和监管经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发挥消费者和行业协会为重点的社会监督作用,在网络虚假宣传执法案件中,完善和推广公益诉讼制度,可成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委员会,由其依法对相关的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提起公益诉讼,以此提高公众知晓率,扩大社会影响。引导行业协会强化自律功能,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规制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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