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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监委自我监督的“浙江方案”

2019年02月20日287未知admin

  乘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东风,我省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

  权力越大,风险也越大。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我省始终把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灯下黑”。

  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

  2017年春,一批原在各级检察机关从事反贪工作的人员,转隶到了一个新机构——监察委员会。

  脱下身上的“检察蓝”,曾经的检察官王家亮接受组织安排,前往省纪委省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报到。“老战友”陈正南则被安排到了第十纪检监察室。虽同在纪检监察室工作,但在监委内部,他们其实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执纪监督部门,一个属于审查调查部门。

  为确保监察权力“不任性”“不妄为”,省纪委、省监委通过部门分设,实现“前台”和“后台”分离,从而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省,改革后省纪委、省监委共设有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审查调查部门。前者负责日常监督,运用“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触角,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后者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而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同时,为更大程度上防控权力运行风险,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也已建立并运行。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调整了4位副书记的分工。过去各有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了“红脸出汗”和立案查处的分离。

  动态更新、全程监控

  ——对问题线索全过程监督

  2018年2月11日,登录玉环市纪委、市监委的案件管理系统,一封由信访室移送的举报信被线索专管员郑义煜及时录入。举报对象的姓名一进入系统,自动调取的基本信息、廉情信息随即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线索进入待办状态。

  当日,经层层审批,该线索与系统提供的其他信息一并移送至第二纪检监察室。处置中的每个环节和时间点,第二纪检监察室都会在系统中进行更新,案管室则跟进监督处置情况,看线索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到位、处置结果如何等。

  作为“中转站”“追踪器”,案管室在收到问题线索时,即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分发”给相关科室承办。所有问题线索的流转过程,都在案管室的监控下。线索立案后,流入审理室。若审理室认为案件仍存有事实、证据上的问题,可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要求补充调查。

  日前,宁波市鄞州区监委办理的涉嫌受贿的某起案件中,当事人供述前后分5次收受100万元,证人证言表明系分3次送出100万元。区监委案件审理室经审阅卷宗材料,提出事实不清,退回补证。之后,审查调查部门前往多个金融机构调取往来款凭证,经核实确认当事人分3次收受100万元的违法事实。

  线索查实与线索查否,是问题线索流转过程的两种情况。后者俗称线索“查没了”。

  对于查否线索,台州市纪委、市监委实行集体审结制。由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召集案管室分管领导和室主任、承办线索室的分管领导和室主任集体会商,了解线索审查情况,逐一过堂、集体审议后,才可予以了结。“集体审结制让问题线索处置程序更加规范,处置的透明度、公正度有效提高,从而降低廉政风险。”台州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林瑛说。

  精准把控、全程留痕

  ——严格限制留置等审批程序

  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监委依法对该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而在决定留置前,区监委经历了前期多道环节:

  3月16日凌晨4时,余建军到辖区派出所投案。区公安分局立即向上城区监委报告。

  16日上午,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向市纪委汇报。

  16日下午,市纪委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上城区监委进行初核。

  17日上午,初步核实余建军涉嫌职务犯罪事实。

  17日下午,省监委听取市纪委、区监委关于此案的调查情况,并决定首次使用留置措施。

  17日下午5时,区委书记陈瑾签批《立案审批表》。

  17日下午5时多,区监委向杭州市纪委报批留置措施。

  同日,经市纪委批准,决定对余建军采取留置措施。区监委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正式开具了全国第一张《留置令》……

  虽无先例可循,但余建军案的每个环节均体现了我省对留置审批程序的严格把控。截至今年3月11日,全省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均要求严格按照留置审批程序进行。

  为从严把关留置审批,我省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规定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需符合基本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必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实践证明,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绝对领导,有效防止了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强化对留置过程的监督,我省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规定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强化实时监督,形成留置工作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留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省监委已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逐一记录、备案。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必须回避。掌握案情秘密的监察干部离岗或者离职,需执行3年脱密期制度,其间不允许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有之义,更是以实际行动作出郑重承诺,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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