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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首例污染环境案审结

2019年02月21日397未知admin

  2018年1月15日,横县首例污染环境案审结,横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秀、钟某超、何某学、何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秀、钟某超、何某学经商量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工厂,收购废旧铅蓄电池以火炼的方式冶炼成铅锭出售牟利。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及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份在横县校椅镇旧水泥厂厂区内成立一间“荣和五金厂”,并雇请几十名工人开始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2016年9月27日,横县公安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坏境监察总队、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对“荣和五金厂”进行取缔,并扣押铅锭194块以及废旧铅蓄电池、账本等物品。经统计,该厂从投产至被取缔期间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累计12***6.915吨,其中部分废旧铅蓄电池已经冶炼成铅锭出售牟利。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秀、钟某超、何某学、何某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人民也越来越关注居住环境的保护,对蓝天白云、绿色家园有了更多的渴望。然而,仍有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安危,逾越红线,其结果只能是如上述被告人一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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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1-14 0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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