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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校园伤害案多发于小学初中阶段 近八成判学校担责

2019年02月19日170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9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三年来校园伤害纠纷案案情,调研结果显示,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小学、初中阶段高发。在承担责任方面,学校被判担责约占八成。

  2014至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审结校园伤害案件33件,涉及未成年人51人。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在小学、初中阶段高发,调研中未发现有高中阶段的伤害纠纷案件。从伤害造成损伤部位及程度看,集中于骨伤、牙伤及眼伤,多数损伤较轻,上述案件中有11人构成伤残。

  从伤害发生诱因看,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同学间侵权行为引发;二是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发;三是学校未及时救助引发;四是学生个人体质或其他原因意外致伤。根据分析,校园伤害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欠缺,其次是家长忽视对孩子的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第三是学校教育、管理存在不足或漏洞。

  此外,调研数据显示,发生在同学间的侵权纠纷有21件,其中近五成系课间、午休、到校与离校等自由活动时间同学之间嬉戏玩耍导致。因学校教育、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共有8件,主要为学校在体育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中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未给予学生有效指导与保护所致。

  在承担责任方面,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调研指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案件中,学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79%。

编辑:吴娇颖 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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