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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9年02月22日473未知admin

近日,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对我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出调整。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在2017年8月底前完成,伤残津贴平均增长171.5元,增幅为6.2%左右,进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一是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三是生活护理费。以济南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333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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