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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律师:台湾人换位思考就会明白大陆为何非抓台湾骗子赴陆审判

2019年02月21日296未知admin

  

肯尼亚特大跨境诈骗案中的台湾嫌犯被遣返大陆审判(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环球网综合报道】肯尼亚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的两名台湾籍主嫌在大陆遭法院“重判”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台当局法务部门从案发之初就想引渡嫌犯回台审判,却一直未能“如愿”。两岸双方对审判权“各有坚持”。针对台湾人在第三国使用电话、手机诈骗大陆人,台湾到底有没有审判权的问题,台湾建源法律事务所所长、律师黄心贤24日在“中时电子报”上撰文表示,台湾民众就此事应换位思考,大陆为何非抓台湾骗子赴陆审判不可?

  黄心贤表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犯罪,或犯罪结果在领土内,以及人在其领土外对中国国民犯下最低本刑3年以上的罪,大陆都有审判权。

  “肯尼亚案”台湾籍嫌犯诈骗大陆居民,诈骗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在大陆是属10年以上重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规定,大陆司法机关有审判权限。

  他又表示,回过头来看,台湾地区的“刑法”也有类似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在台湾地区领域内者,台当局就有审判权,因为肯尼亚诈骗集团,有部分现金在台湾提领,如果被害人也有台湾人,台湾当局也有“审判权”;另外,2016年11月30日,台湾地区“刑法”增订对于台湾地区人民在境外从事跨境欺诈也有审判权限规定。

  因此,在类似诈骗案件日益增加的当下,大陆及台湾地区司法有关“审判权冲突”亦将有增无减。本来依据双方所签订“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二章第六点之规定,两岸间对于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实际上是有互相遣返的规定,这是建立在互信、互惠原则下,就各自的嫌犯互为遣返,接受审判。

  然而,现在两岸关系紧张,台当局也仅能透过相关机关协商争取所谓的“司法审判权”,成效不佳,有目共睹。

  最后,黄心贤表示,也许台湾民众应该另类思考的是:如果诈骗事件的骗子是大陆人,被骗的是弱势、孤苦的台湾人,而台湾当局又有能力将大陆骗子引渡到台湾受审时,我们会希望这些大陆骗子留在台湾接受审判,还是让这些人引渡回大陆接受审判。从这个角度思考,也许就可以了解,为何大陆一定要将台湾骗子抓到大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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