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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中借机诽谤,业主被判书面道歉

2019年02月22日524未知admin


    高价购买学区房,不料电梯冲顶、关人、梯厢掉天花板等问题频发,引发业主扯横幅去售楼中心讨说法,结果开发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中一名业主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4月28日A09版)。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名誉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业主陈先生向原告长沙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博汇名邸小区业主群及小区公告栏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同时,法院还驳回了原告索赔10万元在内的其他诉求。

    ■记者 杨昱

    【回顾】     电梯问题频发引业主维权

    2017年4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核实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后,法院整理所查明的事实,还原了这起纠纷的始末。

    被告陈先生自入住万博汇名邸小区后,电梯时有故障发生。2015年11月3日,他就电梯故障问题进行了信访。2016年1月14日,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花分局对该投诉进行了回复,表示小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并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对电梯问题进行整改。

    因电梯故障没有根除,2016年9月10日,陈先生与其他业主在小区门前以拉横幅、喊口号的方式维权,横幅标语内容包含“无良奸商”、“低档电梯”等字样。9月20日,陈先生在小区业主群里发布信息:“更新一下今天电梯故障数字:二期有8起!一期1起!”

    时至9月23日,陈先生再次在业主群内发布信息,表示楼盘三期将在周日开盘,而他们的电梯问题又一直没有解决,因担心开发商售完楼就走了,于是组织业主在周日进行大型维权行动。就在活动当天,陈先生与小区其他业主采取汽车悬挂标语进行游行的方式进行维权,而标语内容涉及“无良奸商”、“电梯事故频发,一天事故达8起”。

    法院另查明,据电梯公司出具的“关于9月20日万博汇电梯故障说明”显示:在2016年9月20日电梯发生了5起故障。

    【法院】     维权中借机诽谤,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本案中,涉案电梯确实发生了故障,陈先生就电梯质量问题可以进行批评和评论,也可以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进行维权。但他在维权反映电梯故障时采用张贴标语、组织拉横幅游行、车辆游行的方式,使用“事故不断,一天事故达八起”、“无良奸商”等词语,对开发商进行了书面及口头的诋毁,给其名誉造成损害,已超出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的必要尺度,构成了侵权。开发商要求陈先生消除不良影响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但陈先生是在小区业主群及小区门前进行上述侵权行业的,不良影响的范围也在于此。故在此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为开发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可。此外,开发商提出10万元赔偿的诉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采纳。

    综上,2017年9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陈先生向原告开发商在小区业主群及小区公告栏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原告索赔10万元赔偿款在内的其他诉求。  

    (王先生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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