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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草案)二审: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2019年02月21日174未知admin

12月22日,监察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中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今年6月,监察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23个中央有关部门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12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中央纪委机关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均规定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从试点实践看,这种任免方式比较好,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经研究,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严格规范监察措施方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情形作了规定。草案第四十一条对采取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时限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将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一句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将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关于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根据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二是,“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三是,“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四是,“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关于接受人大监督。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关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有的地方提出,为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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