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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爱车维修遇到“霸王条款”可投诉举报

2019年02月22日204未知admin

    近年来,随着我市家用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的投诉也居高不下。今年3月起,市工商局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大筛查,发现有多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市工商局近日表示,下一步,市工商局并将结合实际,在全市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合同规范的整治行动。如果消费者再遇到以下几种“霸王条款”,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维修车辆如期不接将被处理”

    “修完后你不来接车,我们就自行处理你的车。”不少消费者都被维修商家这样警告过。在某些商家的维修合同里有这样一个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很多消费者很气愤,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但又不清楚问题出在哪里。”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点评:该条款内容中并没有设定托修方是否履行了支付维修费用义务的前提,如果托修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只是未按时接车,那么承修方对维修车辆是没有留置权和相应的处置权的。根据《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承修方扩大了自身权利,属于不规范条款。

    “不答复可强行更换其他零件”

    近日,刘女士发现汽车的变速系统有点毛病,送到4S店修理。工作人员告诉刘女士检查时发现车灯也有问题,刘女士没有在意。在接车那天刘女士发现车灯被更换了,账单中明确列出了“更换车灯1200元”的收费项目。

    刘女士非常气愤,找商家理论。工作人员拿出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

    “你沉默代表你同意。”工作人员甩出这样一句话,刘女士怎么也想不通。

    点评:维修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而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必须要得到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维修方以“你不表态,就当同意了”为托词,显然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有违法律精神。

    “维修中的事故不用赔偿”

    苏先生也遇到件麻烦事。半年前,苏先生的车在维修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维修人员告诉周先生问题不严重,碰撞的损失由维修方承担,并让周先生报了保险。在年底缴车辆保险费用的时候,保险公司因为前一次的保险申报提高了苏先生明年的保险费。

    苏先生认为应该由维修店承担提高的那部分保险费。不过,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提示,上面载明:“您的爱车交付给本维修公司后,视同您已许可本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操作。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

    点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维修方作为承揽人在维修期间对维修车辆负有合理注意、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保管不善造成了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费提高、车辆贬值等间接损失。上述维修合同的格式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应当免除维修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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