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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或回填

2019年02月19日64未知admin


宣讲会现场。

8月17日早上9点,璧山区规划局召开了璧山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建筑整治,法规、政策宣传培训会。

为增强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防违控违意识,宣传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政策,介绍当前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共有50家璧山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本次会议。

璧山区规划局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璧山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实际,特制定了实施意见。

(一)划定整治范围: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原则上以小区或社区为单元进行集中处置。

(二)划定时间节点: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认定为存量,在此之后形成的违法建筑认定为新增。

(三)存量违法建筑:按分类处置原则进行整治。

1.拆除或回填类:一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影响公共安全、破坏城市景观的;二是评估违法收入、约谈违法建筑当事人后,违法建筑当事人选择拆除或回填的。

2.整改类:对2017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属搭建遮雨棚(屋顶彩钢棚除外)、花架等未形成合围的构筑物,不影响城市景观(与主体建筑风貌、外形、色调一致),不予处理,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则进行整改。

3.没收违法收入类:对2017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除拆除或回填类、整改类以外的违法建筑,经公示后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者拆除或回填会影响合法主体建筑安全的(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可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履行处罚决定后,可保留使用,但不予登记产权。其中,涉及违法占地的违法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新增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拆除或回填。

(五)对占用小区配套绿地进行硬化未形成建(构)筑物的,由区市政园林局依法予以处理。

本报记者 谭艳华 见习记者 崔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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