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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厅长被双规前给省委打电话 为何没被认定自首

2019年02月20日368未知admin

  原标题:被双规前给省委打电话,落马厅长为何没被认定自首?

  撰文 | 李北

  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新闻联播一样,是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每日读物。

  今天,一份判决书——《王胜德受贿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引起政知君注意。王胜德是青海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他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自己在被“双规”前已约定要向领导汇报,因“双规”导致自首未能实施,自己应该属于自首。

  这种情况算不算自首呢?法院认不认呢?正确的自首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来,聊一聊。

  被省委书记痛批的厅长

  先来认识一下王胜德。

  这是一位因被省委书记痛批上过《人民日报》的厅级干部。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6日报道,在青海省直单位省管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上,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胜德的违纪违法事实被作为典型通报。王胜德在两个单位担任“一把手”期间,带头搞不正之风,共有15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及此案,而且都是其直接下属,系统风气被严重带坏,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

  时任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痛批:“王胜德案件十分典型,影响非常恶劣。”

  2016年10月20日,王胜德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根据青海省纪委的通报,王胜德不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而且违反多项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

  在其女儿结婚时,违规宴请下属和有业务往来的老板,并收受礼金。

  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安排、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

  违反廉洁纪律,在逢年过节、出国、住院、过生日的时候,收受下属礼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利用职务在工程项目上帮助个体老板,收受财物。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王胜德落马后,其作为反面典型对全省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成为当时青海的一件大事。青海省纪委以王胜德违纪违法为主要内容,摄制了警示教育片《权祸——青海省司法厅原党组书记 厅长王胜德案件警示录》教育宣传片,该宣传片在青海省多个机关单位被组织集中观看。

  10年“一把手”收了181万

  这名被省委书记痛批的司法厅原厅长到底干了什么呢?最近公布的判决书披露了王胜德案的详细情况。

  从判决书看,王胜德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他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和青海省司法厅两个单位“一把手”的时候,受贿的时间跨度近10年,一共17起受贿事实。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6年间,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青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和许某某、连某某等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升迁、调动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5万元。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梳理发现,17条受贿事实中,8起发生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任上、9起发生在青海司法厅厅长任上。担任景区管理局局长时,他受贿金额更大。

  比如,2009年,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其下属星某从承揽到青海湖景区相关建设工程的许某某处索要的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至2013年间,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欧尼克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揽青海湖二郎剑景区房车项目提供帮助。2012年9月和2013年9月,王胜德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给予的人民币58万元。

  除了帮人承接工程,王胜德在担任局长时,还帮人换工作。比如,裁判文书提到,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胜德利用其担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青海省发改委干部高某某调入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规划建设处提供帮助,收受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要交待时被“双规”,算自首吗?

  西宁市城中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王胜德犯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王胜德觉得量刑有点重,提出上诉。

  在王胜德的上诉过程中,他的一条上诉理由引起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兴趣。

  王胜德称,他在被“双规”前曾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要向领导汇报他在北京购房款的基本情况,但在约定的时间汇报之前就被“双规”,导致自首行为未能实施。他认为,根据规定,他的行为视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

  西宁中院在判决中指出,经查,王胜德在被“双规”前确实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过省委和省纪委领导秘书,但该电话内容无法核实,不能形成客观证据,短信内容也不能证明联系秘书是要向领导汇报违纪情况,王胜德的行为未能形成主动投案的客观事实,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其自首行为不成立,二审时,西宁中院认为,王胜德属坦白且已经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对他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从轻处罚情节,但结合王胜德具有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认为对王胜德可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再酌予从轻处罚。二审判处王胜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有一种自首叫“特殊自首”

  王胜德是“幸运”的,二审后他的牢狱生涯从6年减为5年。

  对官员来说,怎样才算是正确的自首呢?类似王胜德的这种情况,怎样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多次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告诉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根据两高《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般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张耀军表示,2009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了一种“特殊自首”,即使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也可以视为自首。

  但从王胜德案件的判决书来看,虽然他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但由于交代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类,只能算坦白,加上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因而不能视为自首。

  对王德胜因“双规”未能如约进行的汇报行为,张耀军认为,这种情况是否算自首行为,要具体来看。他说,只有在电话或者短信中明确表示自己有违法行为,想要自首,才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电话或短信没有提与自首有关的内容,将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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