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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表哥”杨达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减刑

2019年02月18日458未知admin

  原标题:61岁“表哥”杨达才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减刑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还记得被网友称为“微笑局长”、“表哥”的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吗?他先是因为在一起特大车祸现场面露微笑而引发关注,随后细心网友发现这位“微笑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因而称之为“表哥”。随着网友的不断追问,杨达才终于落马,此事也成为“网络反腐”的经典事件。

  2013年9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达才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达才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记者发现,“表哥”杨达才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

  回顾:“表哥”杨达才被判14年

此图成为杨达才落马导火索

  2012年8月26日,时任陕西省安监局局长的杨达才在延安特大车祸现场面露微笑的照片被网络热传,随后这位“微笑局长”在不同场合佩戴多块名牌手表的图片也被广泛转载,此人被网友称为“表哥”。

  2012年9月1日,有人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杨达才2011年的年度工资。

  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纪委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013年2月22日,经陕西省纪委调查,杨达才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达才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庭审时,网友说他“表没了表情还在”

  2013年9月,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杨达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陕西省安监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取他人2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达才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有504.5万元无法说明来源。最终,杨达才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杨达才在最后陈述中说:自己犯了罪,愿意认罪伏法。

  现状:杨达才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获减刑

杨达才的减刑裁定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看到了这样一份公布于去年9月6日的裁定书,其名称为《杨达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其主要内容如下:罪犯杨达才,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西刑二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6日止),没收财产5万元。

  该裁定书还明确写道: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某、张某1,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警官席某、张某2,社区代表吴某、张某3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达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个,财产刑已履行,赃款已退缴。

  最终法院认定,罪犯杨达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达才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执行至2026年7月6日止)。

  相关:陕西未管所曾在今年“六一”上新闻

  《三秦都市报》曾在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报道,陕西省检察院举行以“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组织参观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据报道,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是该省唯一关押、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始建于1956年,成立时名为陕西省少年犯管教所,2004年更名为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是陕西省监狱系统对外开放单位。

  延伸:发帖爆料人被判五年 明天出狱

  2012年8月27日,发帖《延安特大交通事故36人遇难现场“微笑帝”杨达才简直是逆天》的网友叫做周禄宝,2012年9月21日,周禄宝再次发帖《陕西安监局“微笑帝”杨达才被查出至少83块名表》。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裁决书显示,周禄宝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被告人周禄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编制并发布或威胁发布被害人(单位)负面信息,对被害人(单位)造成网络舆论压力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先后对桂林市阳朔某某、浙江乌镇某某、昆山周庄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共计人民币108000元。

  今年4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发布了《周禄宝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周禄宝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一审判决,周禄宝的刑期截止于2018年6月29日。也就是说,明天周禄宝将重获自由。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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