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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中小投资者欢迎市场化的要约收购

2019年02月20日360未知admin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1月26日讯

证券时报记者 王一鸣

今年6月,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浙民投)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方式以每股36元的价格收购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生化)27.49%的股权、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市场反响巨大,引起中小投资者广泛持续热议。

据了解,要约收购期间,ST生化又因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盘,再次将其推至舆论焦点,市场对ST生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质疑持续升温。中小投资者陆续向投服中心反应,对ST生化的要约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疑问。作为专职服务、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机构,投服中心十分关注并持续跟踪了事件发展及最新动态。

要约收购是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方式

业内人士认为,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外生式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受到各国法律保护及监管机构的鼓励。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也同样鼓励市场化收购。不难发现,通过市场化收购,收购方可以使上市公司拥有强大的股东背景、管理层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有助于上市公司后续的经营管理,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据介绍,近几年,由于第一大股东振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振兴集团)迟迟未能按承诺剥离ST生化下属振兴电业65.2%的股权,导致ST生化连续多年未能完成股改(直至今年9月才完成振兴电业65.2%股权转让)。ST生化近几年涉及多起重大诉讼,多次收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对于拥有优质资产但经营不善的ST生化而言,本次要约收购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提升经营效益。

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出发,本次收购通过公开透明、市场化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享有与大股东相同的价格溢价出售其股份,实现前期投资收益及回报。要约收购的方式公平对待了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好地体现了《公司法》下“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是否存在忽悠式重组?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自2017年5月24日至6月21日,ST生化与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康宝)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前期电话探讨过程,期间上市公司从未对外披露任何相关重组事项的信息,也未就重组事项做出任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有待深究。自6月21日起,ST生化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长期停牌,6月28日ST生化公告要约收购事项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鉴于要约收购将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ST生化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股票继续停牌将对投资者的交易权及是否接受要约收购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特别是8月17日ST生化公告终止与山西康宝的重组事项,重新选定标的资产,而该标的资产的前任法人股东为宁波普奥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普奥思),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振兴集团之法定代表人史珉志,普奥思也是2015年ST生化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之一,自2015年1月27日起停牌近9个月后,终止对其的重组计划。9月21日ST生化最终公告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面对前述多重疑惑,广大投资者存在诸多疑问,主要关注ST生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忽悠式重组的可能?是否拟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长期恶意停牌,拖延履行要约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抵御、阻碍本次要约收购的正常开展,从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自主交易权以及对要约收购的选择权?

投服中心认为即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确实系在6月21日之前发生,ST生化董事会、股东大会尚未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做出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经股东大会批准,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属于上市公司从事的普通日常经营活动,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自6月28日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ST生化不应从事对外投资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即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投服中心密切关注要约收购的后续进展

自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要约收购已期满60日,要约收购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迟迟未能对外披露,直至11月2日才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文件。9月14日ST生化公告,振兴集团起诉上市公司和浙民投,请求法院判令浙民投停止对ST生化实施要约收购,并要求上市公司和浙民投赔偿损失1.57亿元。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公司的所有收购人,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ST生化的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应依照前述规定履行其相关义务,积极配合ST生化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ST生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要约收购过程中也应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积极配合ST生化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推进市场化的要约收购。

投服中心认为,市场化收购可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管理层的公司治理水平,有效促进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广大中小投资者普遍欢迎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市场化收购行为。ST生化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应尊重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自主交易权以及对要约收购的选择权。投服中心将密切关注本次要约收购的后续发展,维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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