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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指挥村民摧毁邻村126亩蔗地被判刑

2019年02月24日254未知admin

  正义网来宾8月8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村民小组长是我们国家最低层中所谓“不是官的官”,作为村官职责本应模范守法率领村民走勤劳致富道路。但广西一村官却利用自已在村民中的威望积极组织村民毁坏他人承包的甘蔗地。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张某友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初,张某友所在的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邻村左某等47人种植甘蔗的的耕地属于其村民小组。为了要回该耕地,他们决定打官司,并按每人100元筹资给村民小组副组长张某管理。2012年3月初,村民发现有测绘人员在附近测量耕地,猜想政府准备征收这一带的耕地。2012年3月11日晚,张某通知部分村民前来商量,认为通过打官司要回耕地时间上来不及,决定次日以组织拖拉机犁耙毁坏左某等人种植的甘蔗的方式要回该耕地。张某以打电话或通过他人转告的方式通知本村有拖拉机的村民参与”损毁行动“。

    3月12日,张某友等9名村民每人驾驶一辆拖拉机用犁耙毁坏左某等47人种植的甘蔗,造成126.06亩土地的宿根蔗、新种蔗被毁坏。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毁坏的126.06亩甘蔗价值13.7万余元。事实上,左某等47人种植甘蔗的耕地均获得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证。事件发生后,涉嫌犯罪的张某和张某友等10人主动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3.7万余元,除张某友外的9人经法院审理已判处相应的刑罚。

    2016年11月11日,潜逃4年之久的张某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友无视国家法律,有预谋、有计划地纠集多名村民采取破坏性手段,毁坏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承包地上种植的甘蔗。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张某友等人开拖拉机积极参与破坏,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且毁坏他人甘蔗价值13.7万余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某友与同案人虽然分工不同,但均起着积极和主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友及同案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张某友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张某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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