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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出台:推行租购同权

2019年02月24日234未知admin

  原标题:南京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出台:租购同权、商改租、治理群租

  8月15日

  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

  《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明确

  推行租购同权、试点商改租、大力治理群租房

  8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可概括为:1个指导思想、4个工作目标、5大方面23项任务、4项保障,重点围绕培育租赁市场主体、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列出了23项工作任务。

  试点工作将紧紧围绕四大工作目标,一是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制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二是建设服务监管平台,初步建成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三是构建管理体系,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管理体系。四是形成房源供应模式,探索通过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供应模式。

  下一步南京这么干:

  国企引领,形成多方供应主体 

  1、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2017年国有规模化租赁企业不少于14家。安居集团和东南集团作为市级平台参与试点。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明确一家国有平台参与试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引领作用。

  2、鼓励混合所有制和民营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服务。2017年试点企业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

  3、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2017年试点机构不少于2家,到2020年底10家左右,力促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形成多层次供应的局面。

  政府搭台,更好服务社会

  我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将实现平台建设全市 “一张网”,房源信息全覆盖、租赁管理全覆盖、房源真实核验全覆盖、便民服务全覆盖的“四个全覆盖”智慧管理服务目标:

  1、建立涵盖信息发布、网上签约、行业监管、市场监测的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并提供移动客户端服务。

  2、建立租赁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3、建立形成住房租赁三级政府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租赁服务监督延伸到社区。2017年在栖霞区和仙林街道全面应用与试点,纳入街道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向全市推广。

  4、实现租赁服务 “互联网+”服务,提供“房源登记、信息发布、租赁交易、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租房备案证明”全过程网上办理服务。

  5、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实现多部门联动共享。

  6、加强租赁市场动态监测和分析,为居民租房、政府决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优化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 

  1、新建一批租赁住房。加大政府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力度。通过划拨方式,加大租赁住房供地力度,新增一批租赁住房房源。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各区(园区)可结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实际,利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等的自有土地新建一批租赁住房。试点在出让土地中建设租赁住房,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2、配建一批租赁住房。《方案》明确,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将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纳入出让合同条款,建成后与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试点低效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3、改建一批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或者工业厂房,可试点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改建方案、按一定程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过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改为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4、盘活一批租赁住房。支持和鼓励居民、企业、机构出租闲置房屋。规范现有住房改造经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今年我市建设或筹集租赁住房不低于50万平方米。

  守法诚信,创新监管模式

  1、探索建立租赁网格化管理模式。租赁管理与街道社区社会管理网格化体系相衔接,建立三级政府、四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管理中心下移,深入听取群众呼声,提供快捷便民服务。

  2、形成租赁企业及人员信用监管机制。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红名单”、“黑名单”分类管理制度,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多部门联动机制,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研究制定租赁合同范本,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

  4、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充分发挥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多方并举,加大政策支持

  《方案》从鼓励发展租赁配套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支持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支持。

  建立绿色办理通道,拓宽融资渠道,培育和发展市场供应主体;

  减轻税负负担,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市场需求;

  活跃租赁市场,鼓励库存商品住房转为租赁住房,增加房源供应。

  如果你没看懂,那就继续往下看!

  政策解读

  南京作为国家发展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之一,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出台,租购同权、商改租、治理群租等市民极其关心的“热词”,这次出台的政策中均给出了明确答案。

  建承租人权利清单,推行“租购同权”

  我市昨天出台的《方案》提出,将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力清单,逐步实现购租同权。

  此前,广州地区率先亮出“租购同权”这一概念时,被不少公众误解为“租房也可以上名校”。对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我市推进“租购同权”将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要把实现购租同权作为最终目标,也是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坚持的方向。

  二是承租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多方面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各方面内容。

  三是逐步稳妥有序推进。

  《方案》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入学”也进行了相应明确: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将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将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群租房”将被大力度治理

  将现有房屋进行充分切割改造,一个不足百平方米的房子里硬生生地塞进了20多人,各地频现的“群租”埋下了很多隐患。今后这部分房屋的改造出租将有严格要求。

  《方案》提出,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非居住空间改造出租、供人员居住。原则上,出租房间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居住成年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上述改造条件,由谁来进行监管?本月8日,我省公安厅牵头出台的《关于加强出租房屋消除安全隐患的通告》已率先进行过明确,并同时提出,对于违者,将由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开发企业有望成为大房东

  《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现有国有企业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其中,2017年国有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将不少于14家。同时,将鼓励具有一定运营经验和一定规模的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专门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今年内这样的试点企业将不少于4家,到2020年底不少于10家。

  通过培育多层次市场主体,从而探索建立起政府划拨建设、企业新建自持、配建、改建、闲置住房出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模式,今年,我市建设或筹集的租赁性住房将不低于50万平方米。

  由政府建设新增的租赁住房房源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即对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中也将包括一定体量的租赁住房。

  鼓励开发企业“自持”则是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上述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文书中也要注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这意味着,未来的开发企业也将拥有一个“大房东”身份。

  试点“商改租”,但不是想改就能改

  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成为我国多地区发展租赁市场筹集房源的渠道之一,我市也将其在《方案》中予以具体明确,将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虽然南京地区有大量商业、商办用房,但“商改租”应按规定要符合条件。我市“商改租”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开展,位于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外、库存量大、位于地铁站点周边、生活配套完善的已建成、未销售、未经营的商业用房,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以幢或单元为基本单位,按规定可改为租赁住房。而开发企业提出商改租申请后,需报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初核,经评估后,区域内商业、商务办公总量确实过剩的情况下才予批准。

  改建房屋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改造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试点低效用地、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个人出租将获得奖励

  将一部分闲置房源有效供应至租赁市场,引导和激发个人出租将是租赁市场房源供应的重要渠道之一。

  对此,《方案》提出,将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不仅如此,租金税费征收也将有相应优惠,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底之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试点推进需要,适时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另外,我市对采取自主改造开发方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试点配建一定比例的酒店式公寓,由企业自持用于租赁。还将在栖霞、浦口等区,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建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挂牌房源全面核验

  网上挂出的房源颇为令人心动,但到现场一看完全不是一回事,这是很多租房人现实中常常面临的尴尬。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房源的真实有效、中介机构的诚信服务等都是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的重要考题。

  《方案》提出,我市将建立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平台将积极整合房源信息,将我市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大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房源信息全部纳入该平台;通过该平台推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规范租赁双方和中介机构行为;同时实现网上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完善统计分析、市场监测功能;借助该租赁平台,实现租赁服务监督延伸到社区。对于在该租赁平台挂牌的房源,房管部门将通过房产交易管理系统全面核验房屋的权属状况,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另外,还将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供“房源登记、信息发布、租赁交易、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租房证明”全过程网上办理服务,并逐步实现网上支付、信用评价、补贴发放、公积金提取、家政服务等一站式便捷服务。

  租赁市场管理全面实行“3级政府4级网格化”

  租赁市场的有序发展,须有“规范管理”进行强有力的护航。对于未来可期的庞大租赁市场,我市率先提出三级政府、四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即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和制度,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是属地范围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范围内住房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租赁管理的具体事务。今年我市将在栖霞区和仙林街道试点,实现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与社区治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与动态联动。

  我市也将通过相应举措明确好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以规避以往“房东任性涨房租,任性赶房客”带来的矛盾。《方案》提出:

  将研究制定租赁合同范本,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转租。

  与此同时,将引入租赁市场法律救助,将租赁纠纷纳入街道司法调解范围,化解各类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

  政策背景:

  十八大以来,***、***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尤其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形成房地产市场长效发展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6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7年7月,国家住建部正式将南京等12个城市确定为全国发展租赁市场的试点城市。

  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就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进行了认真研究。近年来,我市作为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城市发展功能不断增强,品质日益提升,配套日渐完善,群众居住水平和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也存在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发展不均衡问题,购房比例过高,租赁市场相对滞后,租赁市场主体发展不完善、不规范,为此,要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切实解决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群众解决居住问题的租房比重,形成结构合理的住房体系。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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