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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林地属于他人却再次卖出获利被判刑

2019年02月20日279未知admin

  正义网南宁11月29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广西横县一名男子,明知林木属于他人,隐瞒事实,将属于他人的林木“转让”给他人,获得不义之财。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施某强退赔被害人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经济损失十万五千元。

  被告人施某强系广西横县平朗乡居民,1999年12月28日,广西横县平朗乡池鹏村委六、七村民小组与横县宁江林场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池鹏村六、七村民小组部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横县宁江林场,期限为50年。

  池鹏村委池渌村七队施某强户原承包的“勤叫岭”及“南蛇头岭”林地在上述合同范围内。横县宁江林场按《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于2000年1月4日将上述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广西营林开发中心,广西营林开发中心在上述林地种植林木。广西营林开放中心于2004年11月18日更名为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施某强曾两次领取了土地使用费,其中于2011年7月24日领取了2006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4日的土地使用费。

  2011年度,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砍伐了上述林地上的第二代桉树木,后施某强到上述林地种植了少量桉树木。2016年3月份,施某强在明知横县平朗乡池鹏村委池渌村“勤叫岭”及“南蛇头岭”已承包给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植林木、林木所有权属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等三人谎称该山岭的林木是其所有,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等三人信以为真。

  2016年4月12日,施某强与覃某旺签订《桉木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山岭林木卖给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2016年4月12日、24日、29日,施某强共骗得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支付的购买款10.5万元。

  后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民工采伐上述山岭的林木并销售,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有人砍伐上述山岭的林木后报警。2016年4月29日23时许,覃某旺等三人雇请运输林木的5辆农用车行至横县石塘镇石塘林场路时被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事后,覃某旺、黄某柳、陈某阳赔偿了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7万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林木属于广西绿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仍隐瞒该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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