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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依法“剥夺监护权”操作路径

2019年02月19日563未知admin

    尚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监护,这是常识。但如果监护人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导致孩子的各种权益遭受侵害时,这些无助的孩子该依靠谁?

    在法理上,这些被称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孩子应被充分保护;在现实中,这种保护却面临着诸多制度上的尴尬。

    目前,开州区检察院正试图通过制度规范、社会协作、法律救助等一系列综合救助方式,联合法院、教委、民政、妇联、团委等十大部门,弥补这一缺失。

    在重庆,这也是十大相关部门首次联手,针对“监护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系统保护与兜底的崭新尝试。

    保护未成年人从监护人入手

    “要是我还有个家,要是我还有爸爸妈妈,我不可能走到这一步。”这一声迟到的忏悔,出自一个屡次犯罪的未成年人。

    王凯凯(化名)是开州本地人,父亲因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母亲失踪多年,爷爷年老多病行动不便,他自小就是一个“事实孤儿”。

    2013年第一次盗窃被抓获时,他年仅13岁。因年纪太小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只能采取训诫等措施,而王凯凯家中的情况使其根本无法落实监护人。两年后,王凯凯再次犯罪,被判一年徒刑;刑满释放后,王凯凯又在一年内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

    “说到底,都是监护缺失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开州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贾晓星在长期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发现,看似单一的监护问题最终往往演变成社会治安问题。

    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开州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7件309人,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监护困境未成年人。即因父母离异、去世等原因,形成的家庭监护“真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州区检察院于今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环节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始了一项保护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低调探索。

    《意见》首先明确,所谓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是指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但无人监护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犯罪导致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同时,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等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依法应当严厉打击。

    “我们希望能真正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撑起一把法制之伞。”开州检察院检察长陈康坦言,未检工作必须要向纵深挺进,从根源上保护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从监护人以及监护权入手。

    从操作层面制定突破性规定

    陈康对《意见》寄予了厚望,那是因为该《意见》不仅是重庆市首个针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护工作意见,更因其中明确了“剥夺监护权”这一司法操作路径。

    根据《意见》第七条,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且符合剥夺监护权条件的案件,开州区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告知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其实,单就剥夺监护权这一项而言,《意见》并无突破性意义。因为关于剥夺监护权的条款,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和后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法律对于监护权有着近乎一致的表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等等诸多规定都很难明确界定。”开州区检察院分管未检工作的副检察长邓小波表示。

    开州区检察院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侵害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剥夺监护权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开州区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这是从操作层面,直接明确了我们检察院在剥夺监护权的案件中,应该担负起的司法责任。”该院政治处主任黎学文表示,从司法主体、司法对象到司法行为,《意见》都做出了明确规范。

    首度引入“强制亲职教育”细化监护职责

    鲜为人知的是,该《意见》在酝酿阶段,便事实上指导了重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办理。

    今年8月14日,开州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杨某监护权一案开庭,开州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宣判撤销被告人杨某对其两个女儿的监护资格。

    尽管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该案并未被公开,但已成为重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意见》正式出台后,该院发出首份关于剥夺监护权检察建议,建议案发地镇政府积极协调民政、村委会及当事人近亲属,按照法律程序做好当事人监护权转移工作。

    “剥夺监护权后由谁来接收?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又怎么得到保障?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妥善的系统性安排。”该院分管民事行政检察的副检察长舒城表示,多年来剥夺监护权的案子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来自于包括安置在内的后续保障缺失。

    有鉴于此,该院联合了法院、公安、教委、民政、关工委等十大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统一制定救助关爱方案并建立成长档案,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待救助事项等移送有关部门。

    对监护权发生转移的未成年人,该院首先将征询其本人意见,协调将其妥善送交愿意接收的亲属或单位。如出现亲属或单位不愿意接收的,该院将协调相关部门安置。

    除此之外,《意见》还对司法救助、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权利保障、心理疏导等等涉及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的后续保障,进行了责任细化。

    “我们引入了‘强制亲职教育’,这也是此次探索的一大亮点。”贾晓星解释,“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对于家庭教育缺失、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管教不当、存在监护侵害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强制亲职教育名单,接受一定数量的亲职教育课程,并在课程结束后接受亲职教育能力测试直至合格。

    贾晓星认为,以往检察机关要求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过于空泛笼统,而强制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接受专业的教育指导,则是将这一要求细化,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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