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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获刑2年

2019年02月19日154未知admin

  正义网三明10月25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伪造股东会议记录,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自己经营的另一家公司作担保,然后利用新铭牌替换旧铭牌,冒充新买的机器作为抵押,从银行骗取贷款400余万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骗取贷款罪(单位)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罚金10000元。

  2005年8月,陈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注册成立针织公司,陈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8月,针织公司股东变更为朱某某、张某某。2009年,陈某某与林某某合作成立纺织公司,陈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某。

  2013年6月,针织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403.2万元购买机器设备,约定在贷款人同意及接受的设备上设立抵押。陈某某制作虚假的纺织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在股东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纺织公司为针织公司贷款作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陈某某作为纺织公司的法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2013年6月28日,银行授信针织公司403.2万元贷款用于购买18台机器设备。针织公司并未购买机器设备,陈某某要来18个标注为2013年制造的新铭牌,让工人将其替换公司早期购买的18台机器设备上的旧铭牌,将这18台机器作为抵押物接受银行验收。2013年7月11日,银行发放贷款403.2万元,贷款期限为4年,共分48期偿还,自2013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至2014年10月,针织公司偿还该贷款本金及利息17期共计159.5925万元后未再还款。2015年12月23日,陈某某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针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隐瞒事实,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欺骗手段,从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达403.2万元,且造成情节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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