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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判令妻子不承担前夫债务责任

2019年02月20日496未知admin

  因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三债权人将张某及其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近日,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令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2000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三债权人于2017年7月分别与张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就2009年至2010年各债权人与张某之间曾经发生的借款关系进行确认,三份协议书共涉及借款金额300余万元。后因张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三债权人分别将张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诉至法院称,张某的债务发生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张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借款本息。张某辩称,自己与三债权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系共同投资经营关系,款项均用于自己公司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辩称,自己对涉案款项一无所知,也从未见到过该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作出张某、王某共同偿还三债权人借款本息的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债务金额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债权人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债权人对涉案债务系用于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未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对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公布,一审判决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对一审判决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内容进行调整。据此,作出由张某偿还借款本息,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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