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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私力救济制度拟确立保护受害人自助行为

2019年02月18日85未知admin

  原标题:民事侵权“私力救济”制度拟确立,保护受害人“自助行为”

  民法典力挺“私力救济”。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有关私力救济问题上,草案拟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进一步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

  现实中,自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遭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依靠自己的力量排除妨害,从而实现其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中一个私力救济的问题,包括先行扣押,自行留置对方财物抵偿其债务等方式。

  “‘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还有意见指出,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基于此,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有关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引发关注。草案第九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限于“故意”,条件过于严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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