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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集中整治汽车维修市场“顽疾”

2019年02月22日234未知admin

  记者 李童彤

  不来保养三包免谈、副厂件恕不保修……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自2016年以来,共接到汽车维修服务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414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汽车维修服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为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今年3月开始,市工商局组织全系统集中整治汽车维修市场“顽疾”。

  市工商局将7类典型案例和专家点评意见在实况新闻APP发布,提醒消费者,如合法权益受损害,可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案例一:“修完后你不来接车,我们就自行处理你的车”

  王先生送爱车进场维修,并签下维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然而合同里有这么一条:“甲方(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先生很诧异,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但又不清楚问题出在哪里。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托修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只是未按时接车,则承修方对维修车辆无留置权和相应的处置权。王先生签下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显然扩大了承修方权利,属于不公平条款。

  案例二:“你沉默代表你同意”

  刘女士小汽车变速系统有点毛病,送到4S店修理,没几天,工作人员联系她,说一个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认为换车灯随便找家修车店就行,没太在意,接车那天,刘女士傻眼了。爱车车灯不仅换了,账单中还明确列出“更换车灯1200元”。刘女士找4S店理论,称没同意换灯,4S店辩称,之前联系刘女士就告知车灯问题,刘女士并没表态,随后,店方拿出双方签订的书面维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4S店解释给刘女士听,这其中意思就是,“你沉默代表你同意”。刘女士不知如何反驳,只好付了钱。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案例中的格式合同,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条款。

  案例三:“换副厂件,恕不保修”

  李先生告诉工商部门,一次,他的小汽车修理需要换一个零件,想节约一些维修费用,就要求维修厂换个副厂件就行,哪知,对方态度强硬的说,“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李先生只好让维修厂换原厂件。

  点评意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该规定还指出,“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案例四:“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黄女士今年在一家维修厂修了发动机,跑了几次长途,总觉得发动机不对劲,去问厂家如何保修。结果,厂家上车瞄了一眼里程数,拿出一份合同给黄女士看,上面写着,“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不保养就不保修,黄女士觉得非常不合理。

  点评意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而该案例中,承修方将返厂做里程保养作为其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限制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违反相关规定。

  案例五:“维修质量保证期缩水”

  张女士告诉工商人员,今年去一家汽车维修店咨询维修事宜,工作人员出示的合同上,张女士看到这么一条,“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一个业内朋友提醒她,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写不写进合同都必须执行,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法定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很明显,这家维修店直接缩成10000公里了。

  点评意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该案例中的保质条款,显然低于法定标准,属于不合理条款。

  案例六:“保费增加和维修有关”

  苏先生爱车所在的保险公司,明年要增加他的保费,原因竟与一次维修有关。上半年,苏先生送车到维修店小修,第二天维修人员联系苏先生,询问他车辆保险问题,并告知他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个车碰了一下,都不严重,碰的这一下,修理费维修店就不收了,对方的车报保险,苏先生听后也没多在意,就把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给了维修人员,让他们去负责事故。可谁知,年底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就因为那次的保险申报,提高了苏先生的保费。苏先生找到维修店,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提示,写着:“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店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这家维修店违反规定。

  案例七:“你不付钱试试看,我不管它的死活”

  小张的小汽车,今年初维修改装回来,感觉自己的车被维修公司绑架了,因为合同上写着,“乙方(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同时,维修店人员还幽默地提醒小张:“你的车在我手里,你不付钱试试看,我不管它的死活哟……”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维修点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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