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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乡镇人大代表 革新基层政治气象

2019年02月24日41未知admin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项目立项进行投票表决。立项表决前,应当通过走访、约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征集项目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所需经费进行初步核算后,提交主席团讨论确定候选项目。同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以对民主法治建设、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实际依法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纵观条例,对基层人事安排问题,再次强调要走法定的程序,并加强对被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尤其对涉及当地发展的重大事项采取报告制度,规定涉及乡镇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的推进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乡镇人大真真切切地拥有了权力,而且这一权力的行使,可以确保乡镇这一级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能够有效执行下去,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议,也能够避免一些重大的事项烂尾断头,既防止“拍脑壳上马”,也防止变相搁置决议,从而由决策红利变成决策负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不说,更导致地方政府的失信风险。

当然,条例为乡镇人大工作“要权”,还需进一步为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创造外部环境,营造舆论氛围,更要力推各部门负责人接受代表的咨询与不同的见解,从而进一步改良政府形象。这有益于公民参政议政,为其进一步打开空间,并不断完善措施,让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议政履职,从而形成良性的政治循环。

不过,乡镇人大代表履职成果通常不能为外界所了解也是现实情况,长此以往,将严重消弱人大代表履职的热情。基层最是矛盾集结的地方,一遇事情,民众在指责职能部门的同时,通常忽略了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这种忽略实是对乡镇人大代表的最大伤害,也淡化了乡镇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建立起乡镇人大代表发声机制,提升人大代表履职的获得感,有待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当然,要解决乡镇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还需从现实层面来解决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议题,而非体现在文件上的你来我往,从而消散履职热情。

给乡镇人大代表赋权,并非广东在现有制度外的创新,而是在宪法规定的框架范围内的权力重申,但如何保证这一权力的行使,却有一定的现实困难,虽然在条例里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参加由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然而,这一规定在考虑现实情况时,似乎仍有点不足,对代表履职时造成的经济压力如何化解并无明确说法,这将对基层代表履职带来一定的影响。

人大代表履职是义务,但义务之下,仍有现实的人生。代表要参加社会调查,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是不菲的开支,即使所在单位按照出勤来计算,这些成本显然也是没法要单位报销的;而一位尽职的代表,如果大部分时间用于人大代表履职,相信所在单位也吃不消这种负荷。虽然条例中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这些规定只在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活动时才能得到实现,代表的个人动作,也无从报销。因此,逐步研究乡镇一级专职人大代表工作,也应提上议事日程。

不过,广东省出台的这一条例,还是为广东基层政治带来了宽阔的想象空间,也将有助于革新基层政治气象。

时事观察员 宁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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