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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提升获得感

2019年02月21日578未知admin

  2016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整合作出总体安排,成为***作出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决策部署后全国第三个出台整合方案的省份。2016年11月,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原来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全部整合到人社部门管理。2017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高于国家要求10个百分点。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重点突破。一是建立异地参保政策。在内蒙古自治区内非户籍地取得自治区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要求参保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标准给予补助。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二是新生儿实行免费参保。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预缴费制度,次年出生的婴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自治区提出新生儿免费参保办法,即新生儿出生后第一年免缴个人保险费,享受与其他参保居民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但需在出生前由父母提前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

  

 

  针对制度整合后对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医保管理部门我们建立了城乡统一的管理服务流程。一是调整政策扩大目录。整合后统一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使农牧区居民药品目录内容由原来的1988种扩展到2600多种。二是经办能力进一步加强。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人员,在苏木(乡镇)、嘎查(村)配备了蒙汉兼通的双语经办服务人员,方便牧区蒙汉群众。同时,依托“金保工程”网络系统优势,2017年9月,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面实现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走在全国前列。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切实解决了“跑腿”“垫资”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制定了117个单病种及三级、二级医院付费参考标准,在全区推广应用。四是医药机构全部协议管理。将原新农合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协议管理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全面实施医保智能监控。五是全面落实健康扶贫工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结算。六是全面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资源进行了全面整合,将网络延伸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了全区统一、覆盖城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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