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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核安全法具备严标准、严制度、严监管、严处罚

2019年02月22日372未知admin


  央视网消息: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核安全法草案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等举行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我想提一个关于核安全法的问题。请问这部法律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这部法有什么样的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标实际上是在这部法律的名称里面,即“安全”,这是两个字,如果说再加两个字,那就是“绝对安全”,因为核一旦发生事故就不是小事,是大事,所以要确保万无一失,绝对安全。这是这部法要实现的目标。

  最初大家对核的认识是来自军事,但是核的和平利用能够解决人类的能源问题,改善能源结构,所以核的和平利用,从上世纪初开始蓬勃发展,很多国家的能源结构中核能占比较大,最高的像法国,超过70%是核能,美国也接近20%,但是人类在和平利用核能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三起比较严重的核事故。一次是美国的三里岛、苏联的切尔诺贝利和最近发生的日本福岛核事故。核事故的发生给当事国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伤害。所以核事故发生以后引起人们对核的重新认识,导致一些国家反核、弃核、去核。核是个好东西,但是管理不好出了问题也是非常坏的。

  我们国家现在的能源结构中核能还是占很小的比例,现在我们在建的规模世界第一,在核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尤其要注意安全问题。郭局长已经介绍了,我们国家核工业发展以来,我们没有发生比较大的核事故,我们有良好的纪录,但是我们要未雨绸缪,不能发生核事故。所以,***对核安全非常重视,习***在国际核安全峰会上提出,确保安全为前提来发展核能,也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这是我们核安全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核安全立法当中常委会领导也提出,这部核安全法要围绕着在“严”字上下工夫。提到这部法的亮点,用四个“严”再来归纳、概括。就是用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用这四个“严”来概括这部法。

  所谓严格的标准,这部法明确了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对表述有些争议,认为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提到从高、从严,认为不是太确切,不是太科学,最后还是维持了从高、从严的表述。表明在核安全问题的标准上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追求高标准没有止境。就是要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核安全标准,就是要保障不能发生核事故。

  第二个是严密的制度。这部法律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严”字进行的。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国家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要合理布局。因为现在很多地方对发展核电积极性非常高,有的地方能建,有的地方不能建,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要分阶段地实行许可,对它的选址、建造、运行每一个环节都有许可,一步一个许可,一步一个门槛。这在目前行政审批改革的大背景下保留这么多许可,应该说是非常少见的。对核材料也明确了,持有核材料要经过许可,持有核材料要有衡算制度和实物保护制度,不能让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也不能非法使用,实行非常严格的监管。

  再一个环节,是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这也是核能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地方建核电站都有积极性,但是核电站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也非常关键,处理不好对环境和人身也有很大的损害,对建设废物处置设施都不是太积极,处置设施还跟不上。所以,这次立法明确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场所的建设要与核能发展相适应,不能滞后。同时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以及最后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提出了要求。

  同时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也提出了要求,在运输中发生事故也是核事故,也有安全问题,也提出了要求。另外,也对核事故的应急问题做了规定,要想到万一发生核事故也要有准备,所以核事故要有应急准备,对应急准备、响应等制度都做了规定。总而言之,保障各个环节都有规则,都要依规。

  再一个严是严格的监管。制度再好,落实不好也是白搭,只有严格的监管才能真正保障核安全。核安全和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都在核安全管理过程中有监管责任。法律要明确他们几家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明确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

  另一个严格监管就是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监管要跟上,要解决监管能力的瓶颈问题,因为我国核电发展非常迅速,如果监管跟不上,也可能有发生核事故的风险。另外,也赋予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相当多的监督手段,特别要强调的是,把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作为一章作了规定,以消除大家对核能发展的恐惧、疑虑。要公众参与,就重大核安全事项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反馈,要加强和方便公众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光有主管部门的监督还不行,社会还要监督。

  第四个严是严厉的处罚。讨论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大处罚力度,从严设计法律责任。所以在法律立法过程中我们也是不断提高罚款标准,增加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这部法条文94条,光法律责任就17条,所以,应该说责任还是非常严厉的。罚款最高罚到500万,大家提出来,有些核电企业发一天的电有可能就收入一百万、上千万,光罚款还不管用,所以又设置了一些行为罚,比如停止建设、停产整顿。有的说光罚企业还不行,还要罚直接责任人员,这部法很多条款除了罚企业之外,对于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设定了罚款,罚个人收入和工资,这也是这部法的一个特点。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还有一点也做了规定,就是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排除他的责任,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在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他承担责任之外。所以,对核设施运营单位来说,这个责任也是非常重的。这部法的亮点就是四个“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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