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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召开听证会

2019年02月19日478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陈美君)作为惠州首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江北望江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惠城区江北南区,改造后将新建安置房以及在规划片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包含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园绿地、市政配套道路等),总建筑面积约116.6万平方米,计划3年建成。

    日前,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听证会在江北街道办事处举行,来自拟征收范围内的31名经合法登记确认身份的听证代表、20名旁听人员,以及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改造户数约为7240户

    该改造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93万平方米,改造建筑面积约108万平方米,改造户数约7240户。项目涉及属于江北街道望江村集体土地约606亩、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听证会上,征收部门代表首先对此前公布的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作介绍。其中,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搬迁补助均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户的按500元/户补助。在过渡期安置补助标准中,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永久性住宅房屋均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过渡费每月12元/平方米,每月不足700元/户的按700元/户补助。

    国有土地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设置有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两种选择。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安置补助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补助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助款每次支付6个月,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日止。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代表希望提高相关补偿标准。

    可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鉴于江北望江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拆的房屋中有一定比例房屋的经营、租赁是当地村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意见稿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详细说明。

    例如,集体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的,按实际经营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首层商铺每月5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每月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工业、仓储用房停产停业的,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工业、仓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上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签约双方依法处理,拆迁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协助。其中,对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实际生产经营,并根据拆迁实施单位的要求,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租赁“住改商”房屋经营的,按出租人“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房屋租赁用于工业、仓储生产经营的,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业、仓储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但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实际剩余租赁期限补偿。

    国有土地上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也给予相应补助。其中,产权登记为商业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为每月9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45元/平方米;经认定为商铺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首层每月60元/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每月30元/平方米;产权登记为写字楼(办公)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30元/平方米,未依法登记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写字楼每月15元/平方米;厂房、仓库按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以上停产停业补助费,除选择产权调换且产权登记为商业的房屋每6个月支付一次补助,其余情况按6个月一次性计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且在意见稿发布前已存在租赁关系、目前仍在实际经营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的,参照上述被征收房屋类型标准给予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限时搬迁最高奖24万元

    与过去惠城区多宗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相同,江北望江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按符合使用条件的被拆迁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100元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2万元,最多10万元。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增加奖励,即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500元,两项奖励金合计每户最低3万元,最高24万元。

    国有土地上住宅、商铺、写字楼被征收人自拆迁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机构的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30日内、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清拆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600元、300元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金每户最少1万元,最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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