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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止对“学校赔偿”判决产生误解

2019年02月21日124未知admin

校外人员在大学操场跑步被撞伤,学校该负责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2月24日澎湃新闻)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年近花甲的马某到附近的大学操场跑道上慢跑。此时,就在离他很近的跑道内部红土区域,有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背向马某跑动的小伙子朱某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进行了脾切除术(八级残疾)。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近30万元,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初媒体报道比较简洁,只说学校被判担责20%,并未交代担责的原因。所以我担心公众对新闻误解,特别是全国的学校产生误解之后,会给学校对社会开放体育场所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防止新闻被误解,消解新闻产生的负面作用,必须把法院判决学校担责20%的理由说清楚。对此,法院解释称: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将校内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本无不妥,适当收取费用也无可厚非,但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这就是说,这家大学的责任在于,对于非绿茵场的红土区不能踢足球,既要明示,又要实施制止。这里其实也有两层意思:一是学校对社会开放体育场所之后确实需要管理,而不能一放了之;二是,学校既然对进入体育场所踢球的人收取了每人10元的费用,更应该履行管理责任,不能只收费不管理。因为放弃管理造成事故,当然需要适当承担责任。
   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规范的制度和细致的操作规范。需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实施意见》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开放对象、收费标准、安保机制等作出的规定。可见,对于学校体育场馆应该持积极态度,既要乐于实现资源共享、造福于民,又要不断探索、规范管理。真的希望学校担责的判决不致产生消极影响,反而能够促进其健康发展,助力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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