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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文:规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 防止纠正嫌犯“假精神病”、正常人“被精神病”

2019年02月21日310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记者今日(2月26日)了解到,为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工作。

  《规定》共23条,对公安机关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和审查可能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工作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内容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为了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据了解,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并进行纠正的。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编辑:吴娇颖 杨梓铭 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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