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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餐厅内持刀捅伤陌生人 行凶后说“不好意思,捅错了”

2019年02月23日412未知admin


    事发时年轻女子所坐的位置


    受伤女子后背纱布被血染红


    民警在周边了解情况


    【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11:50许,力宝广场负一层的肯德基餐厅内发生一起捅人事件,一名年轻女孩在餐厅休息时,被一名年龄相仿的女子在后背捅了一刀。蹊跷的是,就在伤者回头时,行凶女子却说,“不好意思,我捅错了。”

    昨天下午,记者从警方了解到,行凶女子很快被控制,女子疑似有精神问题,已送往医院进行鉴定。目前,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市民来电

    年轻女子在肯德基餐厅被捅

    “不好了,力宝广场负一层肯德基餐厅一名年轻女孩被人捅伤了。”昨天上午,有市民致电本报称,他在力宝广场负一层闲逛时,发现一名女子后背直流血,后来才知道是被另一名女子捅伤了。

    记者立即赶往事发地。力宝广场西侧路边停着一辆救护车,两名急救人员搀扶着一名年轻女子从力宝广场出来走向救护车。年轻女子穿着黑色裙子,后背包裹着一块白纱布,纱布已被鲜血染红,很快便上了救护车。

    记者进入力宝广场负一层时,几位民警正在了解情况。肯德基餐厅附近店铺的营业员向记者证实,事发地就在肯德基餐厅内。一开始她还没弄清楚是怎么回事,就看见一名年轻女子跑步离开,不一会,另一名女子跑步追了上来,她发现后面追的女子后背在流血。后来才知道,受伤女子原来是被逃走的女孩捅伤了。

    莫名其妙

    捅伤人后行凶者竟说“捅错了”

    “受伤女子一直跟后面追,一直追到超市入口处。”一家店铺的营业员告诉记者,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很快便赶到了现场,迅速控制了行凶女子,带回了派出所。

    在肯德基附近,一名年轻男子显得有些惊魂未定。这名男子是目击者,他告诉记者,事发时被捅伤的那名年轻女子原本坐在肯德基餐厅靠门位置。“她只是坐在那里,并没点吃的,看上去应该是在休息。”年轻男子说,突然,行凶女子不知从哪里突然跑到她后面,将一把刀直接捅在了她后背上。

    “年轻女子被捅后立即将头转了过来,谁知,行凶的女子却说了一句‘不好意思,捅错了’。”年轻男子说,看样子,行凶女子应该是认错人了。

    随后,记者赶到收治伤者的扬大附院(扬州市一院),见到了受伤的女子。受伤女子向记者证实,她和行凶的女子并不认识,自己也没得罪过什么人。事发时,她刚在肯德基餐厅休息一会,突然感觉后背被扎了一下,回头发现一名女子手里拿着刀,当时对方也愣了一下,说是捅错了,随后夺门便跑,她立即追了出去。

    警方回应

    怀疑行凶女子有精神问题

    既然相互不认识,行凶者为何将年轻女子捅伤呢?在力宝广场负一层超市附近,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事发前超市附近一名年轻女子与另一位市民发生过争吵,而且也不认识对方,很像行凶女子,怀疑是精神方面有些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今年25岁,山东人,有精神病史,怀疑行凶与病情复发有关。目前,行凶女子已被送往五台山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与鉴定。事发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记者 崔根元 文/图

    【有此一问】

    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

    频发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使得精神病人成为一颗“不定时隐形炸弹”,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不少人甚至认为,精神病患者行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专家介绍,还有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是,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即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伤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第一,必须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第三,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负责强制医疗决定书的作出,公安机关负责强制执行。且必须在经过检查评估,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时,才可以出院。

    相关律师介绍,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他人构成侵权,因其不具或缺乏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或减(从)轻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就此,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构成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的,先用其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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