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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 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2019年02月19日344未知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罗锐)为有效减少因停车位引起的纠纷,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惠东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停车位租售管理和租售行为。记者近日获悉,惠东县房管部门起草《惠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项目停车位不得预售

    意见稿提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租售对象原则上是该项目的业主,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不得预售。停车位经住建部门依法确认,权属登记后方能租售。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并不是所有停车位都可以拿来出售,意见稿提到,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停车位,产权人可出售、附赠、出租。

    此前惠州一些小区出现停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开发商想把车位都卖出去,引发业主不满。意见稿特别提到,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对于停车位的租售行为也有严格规定。根据意见稿, 停车位租售实行租售方案备案制度。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应当在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包含的停车位租售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租售方案,将租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租售方案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停车位租售。

    业主可购车位数量须按配比

    业主能否购买几个车位?根据意见稿,建设单位应按照申购顺序出售或出租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房屋只能购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2个;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3个。以此类推。

    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单元(套)参与计算可购停车位,即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购买一个停车位。房屋(非车位)购买人在购买停车位时可以以本人、配偶的名义购买。

    为了保护业主利益,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将停车位出租给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租赁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惠东房管部门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可通过电子邮件hdfcglj@126.com,或者传真0752—8891668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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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4: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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