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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将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

2019年02月22日512未知admin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 (记者 张雪)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共6章60条,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规定;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和独任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主要办案主体,草案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主任检察官和独任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法律文书的签发等作出规定,并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实践看,在少数特定场所设置检察室,有利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同时,设置检察室应当从严掌握,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

  草案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审判活动开展法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职权。

  为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草案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此外,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草案在检察院职权中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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