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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一女子丈夫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代偿67万房贷

2019年02月21日369未知admin

亚心网讯  (记者刘新草通讯员孟亚东祁云凯)李莉和丈夫董铭贷款买了一间商铺,贷款没还完董铭意外身亡,李莉1人无法承受贷款压力,她想到了曾给商铺购买保险的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全权承担还贷责任,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昨天,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目前该案已两审终结,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莉支付25.5万余元,向银行支付41.7万余元。

50岁的李莉家在库尔勒,5年前,她和丈夫董铭以250万余元的价格在库尔勒市购买了一间商铺,支付了125万元首付款后,剩余的125万余元房款他们夫妻二人与银行签订了10年的个人商铺贷款合同。

当天,李莉又花19.7万元在库尔勒市一家保险公司对商铺投保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期10年,保险方式为夫妻共保。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

然而1年后,董铭与他人发生口角厮打中,被人用刀捅伤右腿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丈夫去世后,李莉又向银行连本带息还款51万余元后,剩余的83万余元贷款她感觉自己已无力偿还,想到了之前给商铺投的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拒绝赔付”,拒绝了李莉。

无奈之下,李莉将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应由董铭所偿还的未还贷款本金41.7万余元以及她已经替董铭偿还的贷款25.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董铭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腿部动脉致死,排除了他自己故意行为导致危害后果,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商铺的保险方式为夫妻共保,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借款人配偶同时作为保险人时均视为借款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100%的还贷责任内除以借款人数进行赔偿。即李莉在董铭去世后至起诉前向银行偿还的51万余元及至今未偿还的贷款83万余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按借款人数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莉支付25.5万余元,向银行支付4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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