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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返校路上摔伤全托中心被判承担70%赔偿责任

2019年02月20日473未知admin

  小明(化名)是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名在校小学生,为了上学需要,小明的父母为他找了一家可以提供中小学生全托服务的培训机构。2016年4月12日,在该机构人员护送小明到学校的过程中,小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培训机构只支付了小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于其他损失拒不赔偿。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小明的父亲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3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培训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只是在我们这吃午餐,晚上吃吃点心,我们只对孩子进行作业辅导,除此之外,没有义务提供其他服务。”在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单位代理人强调,被告只是教育培训机构,向原告提供的并不是全托服务,而且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小明的受伤和培训机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审理阶段,培训机构对小明父亲提交的收款收据没有异议。该收款收据可以证实,小明父亲于2016年3月14日向培训机构交费2150元,收据内容中明确记载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为“全托服务”。 

  “按照惯例,对低幼年级学生的小饭桌服务中一般均应包含接送服务。”该案法官认为,事发时小明为尚不满8岁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在小饭桌就餐并由小饭桌负责接送,较为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中低幼年级家长对小饭桌的要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一致认可原告摔伤时,被告单位教职工在场,被告培训机构虽辩称“护送上学、放学是为吸引更多孩子到校报名参加培训的赠送服务”,但并不因此构成其免责事由。法院认为,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的服务中应包含接送服务。 

  “培训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该案的一大争议点。审理中,小明的父母提出,孩子是在培训机构老师护送其上学的途中摔伤受到伤害,为此还提供了一份与被告单位老师的谈话录音。 

  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反映出小明是在被告培训机构教职工护送上学途中摔伤。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全托服务,应当对被托管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并负责其人身安全,而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原告受到伤害,应认定被告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被告应就其在管理上的过错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3月20日,市中区法院作出判决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系在被告的教职工护送上学途中摔伤,被告培训机构向原告小明提供全托服务,应当对被托管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并负责其人身安全,而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原告受到伤害,被告培训机构应对原告小明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小明所受伤害存在其自身原因及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法院酌定被告培训机构对原告小明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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