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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1月起预估烈度6度以上地震将预警

2019年02月18日379未知admin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预估烈度6度以上地震将预警。 澎湃新闻记者 康宇 图

  原标题:辽宁明日起实施地震预警管理办法,预估烈度6度以上将预警

  “当地震发生后,某地区预估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时,系统将会向该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10月31日上午,辽宁省地震局副局长廖旭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此次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响应和保障措施等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廖旭指出,地震预警不同于地震预报,是在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波与电波之间的时间差,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将地震信息传递到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使其有几秒至数十秒的逃生时间和避险处置时间。

  “地震预警是地震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一种新型防震减灾手段。”廖旭进一步介绍,出台的《办法》梳理了地震预警系统在规划布局、建设运行、信息发布和管理服务等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规范。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考虑到社会公共安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和人员密集场所,辽宁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其中,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建设为本单位内部服务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对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入网技术要求的,可根据需要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运行。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中,因其高端的技术性和极强的时限性,采用的软件和设备、信息发布的技术和成果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其次,在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响应方面,《办法》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和统一发布制度,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作为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单位,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规范地震预警应急响应行为,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作为地震预警的重要服务对象,应当提前做好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和相关处置应对准备工作,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行动。

  在保障措施方面,《办法》强化监管职能,明确不同实施主体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学校和医院等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廖旭还在发布会上透露,辽宁地震预警系统于2018年6月正式启动建设,拟在全省新建包括31个基准站、40个基本站、830个一般站、1个预警中心和168个接收发布终端,总投资5700余万元。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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