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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

2019年02月22日73未知admin

    近日,林芝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林芝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指出,对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生态文明和美丽林芝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11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对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违反国家、自治区、市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定位,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批准(核准)其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等17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对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21种情形,应当追究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机构领导成员的责任;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5种情形,应当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细则》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授意或者放任有关部门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统计、调查、监测(检验)、鉴定和评估数据及相关规划;包庇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当被检查对象保护伞;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情形,应当追究其责任。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代替。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要求,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纪依规办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对发现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林芝市纪委/责任编辑 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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