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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接电话贻误巡视组谈话被处分依据是什么?

2019年02月18日358未知admin

  原标题:没接电话贻误巡视组谈话被处分,依据是什么?

  撰文 | 高语阳

  因为不接电话,贻误巡视组谈话,河南南召县多名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作出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 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儿?

  根据河南省委部署,河南省委第九巡视组于7月17日至8月28日对南召县开展扶贫领域专项巡视。 

  8月12日,南召县纪委微信公号发布消息称,7月19日至22日,省委巡视组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对全县部分单位领导干部进行座谈,县委已提前要求参加座谈人员保持联系畅通,姜昱等8名同志违反工作纪律,未能按时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南召县纪委依据相关规定,对8名同志进行了调查处理。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有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3人由县纪委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有1人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可以看到,受到处分相对比较严厉的是被党内警告的4人,这4人的基本情况是: 

  7月22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南召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昱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一直未接通电话,7月24日上午至当晚8时15分,检察院多次联系和派人寻找,姜昱仍处于失联状态。

  22日下午,工作人员通知县石油公司经理张军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张军既不接电话也未回复电话,更未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同在22日下午,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县安监局局长涂富强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电话无法接通,涂富强也没对来电提醒进行回复,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22日,工作人员曾三次电话通知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朱林松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均无人接听电话,朱林松也未回复短信通知,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通报中,4人均“贻误了省委巡视组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3人被县纪委警示约谈,并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 

  7月22日,县物价办主任闫勇因下乡扶贫手机无信号,未接到电话通知,但收到有未接电话的信息后未及时回复,直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赶到宾馆向省委巡视组说明情况参加座谈。

  同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县环保局局长王国奇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王国奇虽向县委请假,但未及时向省委巡视组报备,未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

  22日,县委巡察组组长张世行也收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参加省委巡视组座谈,张世行既未接电话也未及时回电,发现短信通知后向巡察办主任请假,未参加省巡视组座谈。

  还有一位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的是县巡察办工作人员刘康,他因为工作失误,将四棵树乡党委书记王豪的手机号码誊写错误,造成王豪未接到电话通知,直到当天下午6点左右赶到宾馆向省委巡视组说明情况,未按时参加座谈。  

  • 他们违反了哪些规定? 

  4人被党内警告,通报中说他们“贻误了省委巡视组谈话,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称为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我们要说的就是“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条,也就是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是《条例》修订后新增条款,是关于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违纪行为及其援引适用的违纪状况和法定处分的规定,是兜底条款。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当时的解读,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二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构成该项违纪。 

  而河南南召县纪委的通报中也明确说明了,他们“造成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这里还可以关注一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去年7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修改

  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因此,配合巡视监督工作,也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通报中的行为也涉及到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履职工作不得力的问题。 

  至于其他人被纪委约谈、被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庄德水表示,这也是问责方式之一。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因此,谈话并要求写检查是常规问责方式之一。

  资料 | 新华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  中国纪检监察报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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