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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引渡第一案国家监委还有一项“首创”成效颇大

2019年02月18日52未知admin

  原标题:除了引渡第一案,国家监委今年还有一项“首创”成效颇大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11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告称,30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中国和保加利亚两国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

  这是自今年3月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也是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监委于今年8月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共同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截至当前,这一“首创”也收效颇丰。

  姚锦旗,男,1956年生,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2005年12月出逃。同月,浙江省办案机关对姚锦旗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姚锦旗发布红色通缉令。10月17日,保加利亚警方根据红色通缉令抓获姚锦旗。11月26日,保加利亚索菲亚地方法院作出裁决,同意向我引渡姚锦旗。

  中央追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成功实践,并正告所有外逃腐败分子,抓住《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最后期限,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在中央纪委统一领导下,自2014年10月起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35名“百名红通人员”。

  今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写道,针对反腐败国际追逃,引渡是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开展境外追逃的正式渠道和理想方式,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是引渡之外的替代措施。

  五部门首次联合发布“最后通牒”

  其实,早在三个多月前,国家监委就有一个大举动。

  8月23日,国家监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下称《公告》)。

  这是自国家监委成立以来,五部门首次联合发布“敦促投案公告”,昭示了中央反腐“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公告显示,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职务犯罪案件外逃人员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上述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以及经亲友规劝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外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均可视为自动投案。

  现在距离最后期限还有一个月,此前两个多月内已有数名外逃人员自首归案,形成“连锁反应”。

  《公告》发布后首名投案的外逃人员吴青

  《公告》发布当天,8月23日下午2点57分,职务犯罪嫌疑人吴青结束五年的外逃生涯,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这是《公告》发布后首名投案的外逃人员。

  同一天,外逃24年之久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倪小沪回国投案,成为上海追回的出逃时间最长的外逃人员。目前,上海已有三起回国自首案例,另包括外逃12年的红通人员、“天网行动”追逃人员庄某从新西兰及职务犯罪嫌疑人张永福。

  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公开消息,目前回国投案的还有:外逃18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牛琳(山东),外逃仅5个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王伟新(山东),外逃7年的青岛市规划局城阳分局原局长傅仑,外逃7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吴某(北京),外逃4年的海南省教材出版社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成庚,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陈翔(福建)等。

  广东省也有5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包括:涉嫌行贿罪的深圳市丰冠建设有限公司监事吴添才,外逃行贿犯罪嫌疑人梁广松,外逃波兰22年之久的原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职员卫君仁,外逃3年多的中山市原国土局原局长何权昌,以及外逃澳大利亚17年的佛山市南海区原国家税务局局长周国权。

  中外司法合作成果

  从2014年初开始,中国掀起境外追逃贪官风暴。

  是年“全国两会”期间,曹建明表示,中国将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积极探索运用国际反贪组织的平台功能,拓宽境外追逃、追赃的渠道和方式方法,提高追逃追赃能力和成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积极探索运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但他也坦承,由于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在引渡、赃款移交等方面存在制度差异等原因,中国司法机关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赃款追回方面面临一定挑战。

  比如,2006年4月29日,中国与西班牙正式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但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该条约也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即“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提出这一安排的原因是,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时任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的徐宏,与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开展引渡合作,需要在尊重彼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作出一些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而这种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符合中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监察法》中也明确规定,

  “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当前的主要原则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条约前置主义。”

  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国缔结了引渡条约。但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谈判难度较大。

  根据外交部网站消息,截至2018年9月,我国已与76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和分享协定、引渡条约、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59项(128项生效),其中包括,引渡条约54项(37项生效)。

  尤其2015年,中国公安部追逃行动创下多个“首次”,比如:

  2月3日,公安部赴境外工作组将潜逃意大利长达10年之久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引渡回国,这是首次从欧洲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而同年12月,《中意引渡条约》和《中意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才生效。

  4月9日,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胡某由中国公安部猎狐境外工作组从希腊依法引渡回国。这是“猎狐2015”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中国警方首次从希腊成功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然而,中国与希腊尚未签订引渡条约。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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