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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开放 可实行有偿使用

2019年02月20日114未知admin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129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长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的公示。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建委、规划、公安交警、城管、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实施细则中给出答案。

  根据规定,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同时,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哪些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来看,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服务,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此外,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应优先采用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价方式;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以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129号)、《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长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的公示。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建委、规划、公安交警、城管、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不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实施细则中给出答案。

  根据规定,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贯彻交通管理政策,引导机动车合理、有序停放,促进交通畅通;鼓励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同时,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哪些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来看,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公立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服务,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此外,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应优先采用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价方式;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新能源汽车、城市配送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

  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有停车设施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交通行政执法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以及工作中的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车辆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应设定免费停放时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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