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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 改革药品市场准入, 让更多创新成果得到应用

2019年02月20日596未知admin



本报记者 王海平 北京、南京报道

    在3月20日的***记者会上,涉及民生的话题占比最多。这对从美回国创业已近20年的丁列明来说感触尤深,“我一直在为降低药品价格而努力。”丁列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医卫领域改革多年,为什么有的药医院仍买不到,创新药进入市场的困境在哪里?就医改中的诸多话题,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

    建议取消药品“二次议价”

    《21世纪》:在中国,为何有的药在这家医院有售,但在另一家医院就买不到?

    丁列明:因为在各地医保和医疗机构执行过程中,不少药品尤其是新药的临床应用遇到了一些困难。

    实践中,由于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环节多,谈判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后,还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申请进入各医疗机构,大大延缓了谈判药品的临床应用。

    以“凯美纳”(中国首个小分子靶向抗癌药)为例,截至2017年底,仅进入了250家医疗机构(包括谈判前已经进入的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院210家,占全国三级医院总数的27%,而在全国1.2万多家二级医院中,仅进入其中的35家。即使在已经进药的医疗机构中,月销量超过50盒的仅有150家,很多有需求的患者在当地的医疗机构根本买不到。

    这是因为,在药品进院环节中,需要各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审批才能采购,甚至部分医疗机构对谈判品种再次进行“二次议价”,要求企业进一步让利,这完全背离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初衷和规则,使得谈判企业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21世纪》:如你所说,那么医院不愿意购进的原因是什么?

    丁列明:因为医疗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以总量控制、药占比考核等因素对谈判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控制,这是导致患者的正常用药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根本原因。所以,要实行单独核算、不占医院药占比和不受总量控制等政策。

    《21世纪》:怎样解决这个“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

    丁列明:应当允许在有需求的情况下公立医院可单独采购谈判药品,同时鼓励患者处方外配,在院外药店进行购药,以及在医院不能覆盖的地区鼓励设立外卖医保药店,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后续免费赠药项目。

    改革“药占比”控制药费

    《21世纪》:医卫改革多年来,为什么百姓对看病支出成本下降的感觉不明显?

    丁列明:近些年,国家为减轻百姓看病负担已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多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反而影响了药品的可及性。

    比如,目前对公立医院普遍采用药占比控制的方法来控制药品费用,对公立医院药占比的要求是必须下降到30%以下。药占比是指药品费用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但如果医院通过做大“分母”达到降低药占比的目的,反而增加了患者的负担。甚至一些医院为了控费而限制价格高、疗效好的药品的使用,而用一些本该淘汰的药物或治疗手段进行替代,虽然药占比降低了,但是疾病得不到控制,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

    另外,从患者的角度来看,简单的风寒感冒,10元钱的感冒药就能解决问题(药占比为100%),总比10元的药品加上90元检查费划算,尽管后者的药占比只有10%。

    《21世纪》:医改中的一个难点是药品审批,对此,你有何看法?

    丁列明:当前,国家为加快药品审评审批已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基本上解决长期以来药品注册积压的难题,营造了非常优越的新药研发环境。

    目前,在创新药物研发上市后的市场准入环节还面临着重重关卡,包括药品招投标、二次议价、医院药占比控制等等,严重阻碍了创新药的临床应用,影响了创新药的可及性。

    首先,要杜绝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二次议价”。国家层面的文件中也有明确禁止医院二次议价的要求,但在各地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医院仍存在二次议价的行为,医院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这相当于名正言顺进行药品采购自主议价,即通常所称的“二次议价”。

    我认为,“二次议价”的盛行完全背离了国家加大医改的根本目的,扰乱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秩序,使得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失去公信力和政策刚性,由此也会引发药品质量安全、药品短缺等诸多问题。

    其次我认为,要取消创新药的招投标环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通过同类药品竞价等方式降低过高药价,可以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但是,此种方式较适用于具有多品种的仿制药,而不适用于刚研发上市的创新药。

    在国内,一款新药经历多年研发,成功上市后需经各省的集中招标采购并成功中标后方可进入公立医院销售;但是,由于各省招标采购周期不同,无备案采购窗口的省份,需等待新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启动,短则需要花费1-2年时间,长则需要3-5年,大大耽搁了创新药临床应用的时间,严重缩短创新药的有效专利期。

    考虑到当前国家已经放开了药品的定价权(精神药品和麻醉类药品等除外),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价格具有自主定价权,同时各省进入医保目录的产品则以“医保价”进行采购和结算,所以建议创新药获批上市后可以直接挂网采购,无需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报价议价环节,让创新药物能够尽早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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