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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司机身亡赃款无对证贪官上诉少坐11个月牢房

2019年02月18日166未知admin

  原标题:桐城政协原副主席案 因送钱司机吸毒死亡 一笔行贿款二审未认定

  来源: 观海解局 

  法制晚报(记者 庞岚)前天,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安徽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王靖华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王靖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省桐城市高桥镇党委书记、市财政局长、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协副主席等职。

  判决书显示,王靖华曾因听说桐城原市委书记王强(后担任池州市委副书记)被查而退赃、打欠条,并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其“及时退还”,但这一上诉理由被驳回。

  因为一笔贿赂款的具体操办人、行贿者的司机此前已因吸毒过量死亡,所以二审认定这笔行贿证据不足,上诉后的王靖华可以少坐11个月的牢。

  一审认定王靖华受贿50多万 获刑三年十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靖华历任安徽省桐城市高桥镇党委书记、桐城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桐城市财政局局长、桐城市政府副市长、桐城市委常委、桐城市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主管全市财政收支,分管工商、城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49.4万元、4000港元、7000美元和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从一审判决来看,王靖华收受行贿人的贿赂一般每次只有几千元,数年下来一般只有1到3万元,但是有两个行贿人行贿总额大一些:一个是共收受安徽省桐城市高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共计28万元;另一个是收受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所送的5万元。

  共行贿28万元的孙某证言证实:1997年,他被选为桐城市人大代表,2001年人大要换届,为了继续当选桐城市人大代表,他就找到王靖华。王靖华当时已调任桐城市财政局长,在他的帮助下,孙某在换届中又成功当选桐城市人大代表。

  此外,2002年,孙某的弟弟本来在桐城市财政局碧峰办事处财政所工作,但是因为他经常与单位同事或当地人一起赌博,孙某就想帮他换个工作环境,于是找到王靖华帮忙,后来他的弟弟就调整到了南演办事处财政所工作。

  王靖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曾因听说桐城原市委书记王强被查而退赃、打欠条

  裁判书当中显示了这样一个细节:王靖华供述证实,2013年,时任市委书记的王强调任池州市委副书记的考察期满,却未被公示,有传言说组织正在调查王强,王靖华因为害怕受到牵连而采取种种措施。

  比如,他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给行贿人孙某,还叮嘱说:要是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他借的钱,借条还在家里。再比如,他因为害怕而退还了盛某、张某的行贿款。

  王靖华所说的王强,的确也已落马,但却并不是在2013年从桐城市委书记调任池州市委副书记之时,而是在2015年被提名为池州市长,任前公示期间遭到举报而落马。

  2017年5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强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王强很喜欢收黄金和手表,很多人都曾送过他欧米茄、万宝龙等手表。除了现金,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曾送他黄金1100克,安徽鸿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曾送他黄金700克,中铁十三局董事长雷某曾送他黄金500克,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某曾送他黄金600克,桐城中学副校长方某曾送黄金500克,安徽华日建工集团董事长崔某曾送黄金100克……此外,黄山市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还送过一尊白玉老虎。

  记者注意到,王强和王靖华都曾帮别人当人大代表,从而收受好处,不同的是上文提到王靖华曾成功帮助孙某在换届中当选桐城市人大代表;而王强曾到省人大推荐行贿人夏某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但因种种原因推荐没有成功。

  此外,这俩人的行贿人名单中,有诸多交集,例如安徽华日建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安徽鸿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安徽永先集团董事长、仙龙湖文化旅游公司董事长戴某等等。

  送钱司机吸毒过量死亡 相关行贿款二审未认定

  一审后王靖华提出上诉,理由主要有三个。

  其一,一审法院认定王靖华收受桐城市金瑞古井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5万元现金。对此,王靖华说,他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是没有收受潘某5万元,但侦查机关却记录为收受了该笔款项,因老眼昏花,自己没有看清楚笔录内容,就签字确认了。

  行贿人潘某证实:2012年,他曾安排驾驶员梅某送给王靖华5万元现金,梅某回来后说王靖华收下了。驾驶员梅某2015年因为吸毒过量去世了。

  对于这一上诉理由,法院二审认为缺少具体经办人梅某的证言,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原判应予纠正。

  其二,王靖华说他在2013年已经把收受盛某、张某的钱物退回,应认定为及时退还。对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因是王靖华听到组织正在调查王强,害怕了才退赃,这是为了掩盖罪行而采取的行为。

  其三,王靖华说他收受胡某、徐某、添某、汪某、崔某等人钱物是“受当时社会风气影响,并未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对此,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将一审法院认定的王靖华受贿金额降低了5万元,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责任编辑: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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