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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以案释法 “3.15”前夕公开宣判一批消费维权案件

2019年02月20日468未知admin

  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维护消费群众的健康安全,保障群众的消费品质,3月1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朝阳智慧商圈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就该院受理的发生在朝阳智慧商圈的消费维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和联合调解。此次集中宣判和联合调解既向社会传递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正能量,也将最高法报告指出的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落到了实处,是兴宁区法院在为群众消费品质保驾护航之路上迈出的新一步。

当天上午,集中宣判与联合调解均在朝阳智慧商圈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的巡回审判点——兴宁区朝阳街道办原综治网格中心进行。集中宣判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食品标签标识问题和生活用品消费欺诈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宣判的案件中,消费者的诉请全部或部分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如在原告谢某诉被告吉林省某公司销售的“虫草滋补”泡酒料、“十全大补”泡酒料不符食品安全标准一案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虫草滋补”泡酒料、“十全大补”泡酒料标示了虚假的制造商和厂址,违规添加了不应在普通食品生产中使用的药品,不符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被告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案情及全案证据,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吉林省某公司向原告谢某退回购物款60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并赔偿运费10元。此外,在原告梁某诉被告某通讯经营部和被告蒋某以欺诈方式销售二手苹果手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苹果手机有外包装盒,附带《合约购机服务协议》、手机套、手机钢化膜、充电器、耳机和保修卡,《合约购机服务协议》还载明原告所购手机为高端机,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原告所售手机为二手机的情形下,应认定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手机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的新机,并且,被告虽主张涉案手机的销售模式是“充值话费赠送手机”,但被告并非手机通信运营商,也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与通信运营商存在合作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及案情,兴宁区法院认定被告某通讯经营部的营销行为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足以导致消费者在选择购物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销售欺诈行为。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通讯经营部向原告返还购买手机的货款3560元,赔偿损失11400元,某通讯经营部的单一自然人投资人蒋某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集中宣判结束后,兴宁区法院朝阳智慧商圈消费者权益保护巡回法庭与兴宁区工商质监局、兴宁区司法局、兴宁区朝阳街道办等单位和部门就一起因所购行车记录仪未标示强制性认证标志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联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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