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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案

2019年02月20日583未知admin

  3月21日下午, 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利用丝网、电瓶、诱鸟器等工具,在宾阳县黎塘镇补塘村委会吊塘“木屐田”捕捉鸟类。2017年11月2日,黄某在收网取鸟时被宾阳县森林局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非法狩猎所得的32只野生鸟类及捕鸟工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32只鸟类均为雀行目鹡鸰科树鹨,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的“三有”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环境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人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也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辩称因其不懂法,犯了错,表示以后会爱护小动物,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当天庭审结束,宾阳县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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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QQ:3402123920   最后修改时间:2019-12-21 17: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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