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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购买千余万假发票报账 事后主动退款轻判2年

2019年02月22日500未知admin

  正义网来宾9月5日电(通讯员陈敬东)包工头柳某在明知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通过地下制贩假票团伙为其制作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报账,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象州县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柳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主动退缴的税款69万余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柳某挂靠甘肃某劳务公司与西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至武宣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第三分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接柳州至武宣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分部部分防排水工程。2014年至2015年期间,柳树红在结算工程款时,为少缴税费,在明知开票单位广西南大物资有限公司与受票单位西部中大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主动与尤某(地下制贩假票团伙头目,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约定以票面金额1个点的开票费,委托尤某为其制作“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增值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173.4538万元。后柳某将该28份发票交给西部中大公司完成报账。

  2016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对柳某进行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购买假发票的事实。同年9月7日在对其立案前,柳某主动依票面金额并按税率5.93%补交了69万余元的税款到公安机关。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发票,涉案金额117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柳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前,柳某自觉退出所逃税款,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得罚。遂依据柳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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