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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他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2019年02月21日97未知admin

  陕西法院网讯 “谢谢法院,感谢你们,不是你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的执行款还不知道何时拿到手,有空时到我的家乡看看.......”近日,平利法院执行干警收到申请执行人冯某的短信,至此,一起多年的“骨头案”执行完毕。

  冯某与榆林市某公司、榆林市某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24日判决由榆林市某公司、榆林市某项目部应给付冯某某租赁费18.8万元、租赁损失费105万余元,合计124万余元。榆林市某公司、榆林市某项目部在生效判决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冯某向平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公司已于2005年改制,由榆林市某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管了所有财产,但并无能够变现的财产。平利法院依法追加榆林市某建设办公室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应积极履行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早日拿到执行款,该院高度重视,执行法官主动作为,不懈努力,多次前往榆林市某建设办公室调解协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017年7月6日,平利法院再次派干警依法冻结了榆林市某建设办公室在中行的账户,并采取了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要求立即支付执行款。

  此时,申请执行人冯某因身患疾病,急需资金就医,为了安抚冯某,平利法院执行局干警深入细致与冯某及其代理人沟通交流,释法明理,耐心地向其解释法律、政策,向其详细介绍被执行人的状况,坦诚告知其应充满信心并配合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务实的工作态度,让冯某激动的情绪渐渐平息下来,并能够积极主动与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沟通,执行干警无数次通过电话交谈,短信、微信做双方工作。付出的大量执行工作没有白费,2017年12月底,经过5天的座谈、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设办公室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及损失费65万元,并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欠款。

  多年的“骨头案”终于得到解决,冯某脸上绽放出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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