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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立法参与权”写入“红头文件”

2019年02月24日415未知admin


    日前,中山市政府正式印发《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全市各镇区、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正是中山市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之一。中山市自2015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已经出台了《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政府立法工作有了基本规范。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市法制局起草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这也成为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公众立法参与权”被正式写入“红头文件”,意味着政府立法工作正在以更规范的程序向公众“开门”。

    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基层公众意见

    去年7月18日下午,中山市法制局组织了一场《中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这也是中山市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政府举办的首场立法听证会。在此之前,这项立法工作已经经历了项目选定、草案起草等阶段。这场立法听证会的举办,则是希望公众参与到该项目的立法草案审查过程。

    当天的听证会专门设有市民旁听席,参与听证会的18名代表,包括起草部门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犬只经营企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市民代表(包括犬主和非犬主)等。听证会针对该立法项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方代表对养犬焦点问题深入探讨。

    尽管这场听证会举办的时候,《规定》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它已经体现了《规定》的重要精神内涵。《规定》提出,市法制部门应当就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公众的意见。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机关、组织、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并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立法草案在审查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市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以公开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公众意见,并形成听证会议记录和听证报告。市法制部门应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收集和分析,或转交起草单位研究处理、进行实地调研。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法制部门。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上,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已经完成对《中山市犬类管理条例》的审核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审议,但因社会公众意见分歧较大,市政府认为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为保证立法质量,起草部门中山市公安局已经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暂时中止该立法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继续研究推进。

    目前,在中山2017—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项目列表中,《中山市犬类管理条例》位列7个预备项目中,提请审议时间“待定”。通过这场立法听证会,公众的意见已经在该立法项目审查中发挥了作用,《规定》的出台则意味着,公众必将在这一项目的重启过程中发出更高“音量”。

    制度更规范每个环节都要“开门听声”

    实际上,不仅仅是养犬管理的立法项目,中山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两年多以来,每一个立法项目的每一个环节都经历着多种形式的“开门听声”。而《规定》的出台,则将让立法工作更规范地按照程序“开门”。

    例如,2016年6月,在《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住建局邀请相关停车场管理公司的代表、市人大代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召开会议讨论听取意见,并在本地媒体、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消息,多渠道多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共印发征求意见稿3次,召开有关停车场管理立法的征求意见会议4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1次。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论证才形成了提交市法制局送审的《中山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草案)》。

    此次出台的《规定》,根据权利类型和立法阶段,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具体分为了立项过程、起草过程、审查过程、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四个环节,要求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将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贯穿在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促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根据《规定》,在立项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府、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报纸发布征集规章建议项目的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在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在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方案中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等内容。起草单位应当就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市法制部门对立法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在初步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市政府、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或本地报纸发布征集意见公告。市法制部门应当就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重大意见分歧,通过组织座谈会、论证评估会、听证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

    在实施过程中,规章签署发布后10日内应在市政府、市法制部门门户网站及本地报纸上全文登载,并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在规章实施后评估、规章清理过程中,公众也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

    南方日报记者 何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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