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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被告为县级政府的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2019年02月19日378未知admin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张缘)对一些重大的县级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由于县级政府与所在辖区的中级法院存在一些间接工作关系,而且人脉关系很多,中级法院难以做到公正审判。为推动行政诉讼深入、健康发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近日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这类案件中争议标的2000万以上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据了解,2014年5月和2015年4月,河南高院先后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一是使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行政案件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之外的法院审理;二是通过调整管辖规则的方式实现异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三是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工作手段干预审判的行政案件。改革后,行政审判的各项主要审判指标持续向好。

    河南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省近日出台的改革新举措主要针对三类深层次的异地管辖问题:一是对设区的市政府部门作被告的案件实施异地管辖。本来,改革的初衷是要解决“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这个突出问题,而不是政府部门作被告的案件。从这几年的审判实践看,由于这些行政机关与所在辖区的法院实际上还是存在较多间接的工作联系,对审判的公正性可能产生一定的干预和影响,因此,从更高的司法公正要求看,也应当将这些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从所在辖区法院分离出来。由于省政府各部门作被告的案件已于2015年全部交由郑州铁路法院管辖,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这次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设区的市政府各部门作被告的案件管辖问题。

    二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管辖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由于从制度上看县级政府干预不动中级法院,对这类案件原本不需要异地管辖。为了解决群众的顾虑,这次改革将这类案件中争议标的2000万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三是再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二审终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在确定进行再审时可以提审由本院直接审理,也可以指定原二审法院再审。为了避免中级法院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产生的不公正问题,这次改革决定在省高院指定再审法院时,一律指定与全省各市无体制上工作关系的郑州铁路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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