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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宪法宣誓制度”拟入宪

2019年02月21日353未知admin

  原标题: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宪法宣誓制度”拟入宪

  3月5日上午,宪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作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草案拟对宪法作部分修改,如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等作出规定;拟将“生态文明建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等。

  根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大会议程,3月7日上午和下午,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分别审议草案;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3月11日上午,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草案建议表决稿;3月11日下午,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将投票表决草案。

  “生态文明建设”拟写入宪法

  根据草案,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拟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草案拟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王晨在作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这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

  王晨还说,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拟入宪

  继2015年写入立法法之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又写入了宪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拟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王晨在作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宪法宣誓制度拟入宪

  提请审议的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王晨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今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张业遂3月4日表示,3月17、18、19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分别举行第五、第六、第七次全体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这几次全体会议后,将分别举行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必将更好地体现宪法尊严,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法律委员会拟更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在作草案说明时,王晨还表示,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王晨说,上述调整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根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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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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