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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金店劫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14年 |沸点

2019年02月21日39未知admin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从吉林长春专程到广西梧州,跨越数千公里抢劫金店,得手后迅速分头逃跑。2017年3月24日,梧州金店劫案引发关注。今日(1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法院获悉,该案近日一审宣判,三名案犯抢劫罪名成立,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两名从犯各获刑13年。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3月24日21时52分许,梧州市万秀区中山路“中国黄金”店铺发生一起抢劫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头戴摩托头盔、身穿雨衣、手持凶器,进店抢走价值4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后逃走。店内监控显示,两名戴头盔的男子疑似手持***支进行抢劫。2017年3月27日14时33分,梧州警方将三名犯罪嫌疑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截获,起获劫得黄金首饰一批。

  2017年12月14日,案件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上中旬,赵天娇进行策划分工,3名嫌疑人从长春专程到广西抢劫金店。其中,赵天娇出资,与任广东在长春市区内购买了仿制手***两支等物品,由张鹤飞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两张长春至桂林的火车票。

  作案得手后,3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逃跑路线,向广东方向逃跑,在逃跑途中,不断将作案工具、作案所穿衣服等物品丢弃。3月26日,3人在安徽阜阳汇合后,继续往长春方向逃跑。3月27日,3人逃跑途径内蒙古奈曼旗时,被警方控制。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万秀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被告人赵天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任广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鹤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编辑:吴娇颖 艾峥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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