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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可转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2019年02月22日194未知admin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9月08日讯

上交所消息,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发行方式调整,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经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并完善后,于今日正式发布实施。

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将现行的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除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外,投资者网上申购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当天无需缴纳申购资金,可根据后续中签结果再行缴纳认购资金。

二是,建立网上信用申购违约惩戒机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又弃购的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其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的申购,且弃购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次数合并计算。

三是,减少网下发行的保证金缴纳金额。《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在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时,单一申购账户只需缴纳不超过50万元的定额保证金。

四是,统一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规则。因可交换债发行流程与可转债存在较多共性,可交换债发行按照《实施细则》关于可转债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可交换债特点,《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天数、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等不同于可转债的安排进行了特别规定。

《实施细则》指出,可转债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网上申购数量不得高于发行方案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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