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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到好处费 男子帮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获刑三年

2019年02月19日500未知admin

  正义网贵港10月30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 覃湘)黄某为得到一定的好处费,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结果是因小失大,触犯刑律,不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并处1万元的罚金。

  2014年10月,被告人黄某伙同缪某、易某(后二人已判刑)在广西一起从事帮诈骗团伙转移诈骗所得的赃款。上述三人通过电话与诈骗团伙联系,待诈骗团伙骗取他人将钱汇入上述三人所持的银行卡后,他们三人到银行的ATV机上将被害人转到银行卡内的钱取走,扣除一定的好处费后,剩余的钱退回给诈骗团伙。

  同年10月27日,张某被诈骗团伙以办理其小孩冯某的小学和初中的补贴为由,骗其在贵港市港北区一农业银行的ATV机,将其一张银行卡中的19.9949万元(扣除手续费后是19.9899万元)转移到诈骗团伙指定的卡号为6228480928183801978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内。诈骗团伙得手后,通过电话通知正在广西来宾市的被告人黄某,黄某则安排缪某、易某到银行取钱,后缪某、易某持卡号为6228480928183801978的农业银行卡到来宾市农业银行的ATV机,将张某被诈骗的钱取出,交给黄某,黄某扣除自己的好处费后,再将剩余的钱交给诈骗团伙。案发后,黄某和缪某、易某的家属代他们退赔张某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在领取赃款环节指挥同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按照其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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