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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醉驾全桌有责”——倒逼责任

2019年02月18日45未知admin


    武汉市公安局近日制定出台了《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内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酒驾的通报市纪委;曾被处罚又酒驾的,按上限处罚;因酒驾、醉驾受处罚,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同桌有责、同车连责”追究。(2月10日《武汉晚报》)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多年来,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有了很大下降,而且是逐年下降。但酒驾醉驾仍然是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武汉警方此次出台的新规中,“同桌有责、同车连责”引人注目。近年来,醉酒死亡、同桌担责的事情倒是时不时见到,也让很多同饮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但对于酒驾醉驾同桌、同车也要担责,倒是很少人有此认识。“同桌有责、同车连责”这不免引发争议,但这样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合法性。

    既然醉酒身亡,同桌需担责,醉酒驾驶,同桌、同车有责也就顺理成章。新规明确,只有在“未事先安排代驾的情况下,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事后无管控,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同车人为酒驾者担责的原因也大致如此。只有自己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才会为此担责。

    这一新规,看似是让同车人、同桌人“连坐”,实则是对同桌人、同车人责任的必要厘清。同桌人、同车人放任危害行为发生,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或开车,他们本应为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同桌有责、同车连责”新规的实施,也是对同桌者、同车者责任的一种倒逼,不要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也不要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要对亲友多一些劝戒,让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只是交警部门的宣传责任,也是同车人、同桌人的责任,否则自己也会惹一身麻烦。而就算法律不追究你的纵容之责,让饮酒之人酒驾,自己则坐在他们的车上,同样是让自己立于危墙之下,是害人害己。

    武汉这一规定值得各地借鉴与推广。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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